教師試用期辭職交違約金嗎教師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2021-05-31 10:04:15 字數 5019 閱讀 585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教師試用期辭職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法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學校為您提供了培訓,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因此應按照約定進行,但學校要求您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約定的服務期是1年,那麼每月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就是2000/12元,如您已經工作了4個月,則應支付8個月的違約金即2000/12*8。

另外,學校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您自用工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每月雙倍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因單位違約在先,你選擇辭職並不需要交違約金.當然,如果單位沒違約,你又參加了單位舉辦的培訓,就得交違約金

教師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教師試用期內辭職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只要在試用期期間履行了正常的辭職手續。

一、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考察的時期,雙方在試用期期間都可以彼此選擇對方,都有選擇的權利‍。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樓:勞博網律師

你好:試用期內提前3天辭職就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違約金問題只會在你簽訂該協議後才會生效,目前你還未簽訂協議,因此, 該協議對你無約束力,你無須交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是自願籤的,讓你籤的協議是什麼協議啊,轉正協議麼,你看協議上是讓你做教師啊,還是做輔導員啊,你可以根據協議來和校方商討

7樓:家微紀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學校為您提供了培訓,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因此應按照約定進行,但學校要求您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約定的服務期是1年,那麼每月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就是2000/12元,如您已經工作了4個月,則應支付8個月的違約金即2000/12*8。

另外,學校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您自用工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每月雙倍工資。

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間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8樓:河傳楊穎

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試用期是應屆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瞭解、選擇的合法期限。

應屆生在辦理報到手續10日內,用人單位將會與應屆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其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雙方做基本瞭解而最後確定選擇。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9樓:馬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除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培訓及費用)和第二十三條(保守商業祕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說明的是:

補償金以及違約金的標準各地都不一樣,請參照地方法規。

競業禁止的違約金可約定為」承擔全部的賠償損失「,但是這樣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很難確認,故目前較常規操作的是同時約定:「賠償金最低為相當於勞動者在履行合同約定之崗位實際獲得的月平均工資的2倍」。

以上請參考,地方政策可能導致合同的有效性,具體可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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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月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試用期一個月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你不需要交納違約金。而且你的工資,該單位應當支付。試用期勞動者辭職應當三天前通知用人單位,隨時都可以提出,而且不用對方批准。按你所說交納的違約金其實是用人單位變相的押金,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要求退換違約金和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試用期一個月辭職,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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