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

2021-05-14 22:02:44 字數 2818 閱讀 9021

1樓:匿名使用者

付款人只做形式審查,只看背書的連續性已經持票人的合法證明就應付款,這是基於票據無因性所決定的的。

會計基礎與財經法規,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

2樓:果果

比如甲是付bai

款人,給了乙。但是

du乙丟了票據,

zhi丙撿到了dao,做了乙的假章背書給專自己。那麼這個屬背書在形式上連續,但在實質上不連續。丙拿著票據讓甲付款,付款人甲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甲明知丙是做的假章,那甲就不能向丙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希望幫助到你。

3樓:zy卓越會計培訓

所謂形式上的連續是指:a背書

給b,b才能背書給c,c才能背書給d,依些類推。也就是說你內要想背書票據給別人,本人

容一定要是「被」背書人,這才叫形式上的連續。

但假如b並沒有背書給c,是c自己偽造b的簽章背書給自己(其實bu 沒有背書給c),c又背書給d,只要銀行是善意的,就沒有責任,依然要付款給d。

但假如銀行知道c是偽造簽章的,則不能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偽造的票據,對被偽造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這句話如何理解,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偽造的票據自始無效。因為被偽造人不是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所以不承擔票據責任,因此持票人不得對其行使票據權利。

5樓:果斷九零後

你拿到一張偽造票據,不管什麼原因,你都不能向別人行使票據權利,被偽造人就是指的你拿著這張偽造票據去向他提錢或什麼

如果背書不連續 即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 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否則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 錯哪了

6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出的斷章取義,少了很多話,這就是10版新書的最大問題。其實你自己把10版財法翻到第二章111頁,看中間2.背書連續這部分。

在這部分中分為兩段,這題把第一段、第二段擷取拼接成了這題,所以看的很費解。這題辨析的關鍵在「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實質上的不連續付款人仍要付款,但有前提——付款人不知道持票人是否是真正的票據人。只有在形式上不連續,付款人才能拒付。

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7樓:幸福千羽夢

支票超過提bai示付款期限的,付du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支zhi票超期後,喪失票dao據支付能力內,該支票不可以再容作為支付憑據來支付款項。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過期,並不代表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或可以不再對該筆債務進行清償。

支票過期,原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依舊受法律約束,該債務必須清償。

8樓:肆無為

支票過期,持票人可以找出票人重新開具支票,也就是持票人任然有權有權要求持票人付款。

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應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9樓:

你給的bc都一樣。

而且匯票的承兌人對持有人有支付義務而不是出票人,並不因期限到回期而自動解除答。這麼看bcd都不對。

參考:(三)承兌的法律效力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於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超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同時出票人對持票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10樓:飛仙超人

出票人要承擔責任,理由是持票人並未取的應收的款項,此項債務並未消除,持票人可憑此作廢的支票到出票人出重新換開支票或直接收取現金。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示付款是bai指票據的

持票人du在票據的zhi付款期限內向dao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

內要求票據容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比如說,銀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因此,1、持票人也即是收款人自己錯過了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己的原因當然是持票人自己寫了。

2、持票人沒在規定時間提示付款,責任在持票人,付款人沒有責任,不用說明。好比甲乙兩個人,甲約好月底這一天給乙多少錢,過期不候,乙也認可,結果月底乙沒來要錢,責任在乙不在甲。

3、持票人自己為什麼錯過了提示付款期限,只有持票人自己知道啊,可能是放在保險櫃裡忘記了,也可能是到時間了相關的人出差了取不出來等等。

為什麼說匯票未經承兌,付款是付款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持票人不得上令付款人付款?謝謝

12樓:匿名使用者

承兌匯票抄的付款人在承兌之前只是匯票的付款人,但此時並未在匯票上籤章(因為出票人和承兌人之間的委託尚未達成),所以付款人並不會因為其是票據載明的付款人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只有在付款人承兌後才成為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此時才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

支票超過提bai示付款期限的,付du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zhi票超期後,喪失票dao據支付能力內,該支票不可以再容作為支付憑據來支付款項。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過期,並不代表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或可以不再對該筆債務進行清償。支票過期,原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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