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簽訂租車合同就是跟人,他有車,連人帶車一起租,這類合同有什麼風險?是否要辦理營運許可證

2021-05-18 19:52:06 字數 826 閱讀 4420

1樓:海警

1、公司是想招聘帶車的司機還是想簽訂租車合同?

2、如果是招聘帶車的司機則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該司機以後開車為公司工作,不管是交通肇事還是司機發生人身傷害,都屬於職務行為,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公司是與該司機簽訂租車協議,講好每次租車的**,他為公司提供運輸服務。不管他是交通肇事還是發生司機本身的人身傷害,是他的個人行為,則與公司無關。

4、至於車輛本身辦理營運許可證是司機的事,要是貨車本身上牌照時候就已經辦理運輸許可證的,轎車沒有營運許可這個說法,因為它不是街面上的的士,無需辦理營運許可。

5、至於是否把保險中車輛用途更改?不需要,因為是該車司機自己駕駛,不需要更改車輛用途。

2樓:匿名使用者

希望你把整個問題明確一下,否則看不懂你的問題

。如果是現在的如神州租車等租車行,他們在計程車輛時配駕駛員,你連人帶車一起租,那麼你跟該人形成僱傭關係,你僱傭他為你駕駛車輛。在此情況下如果他在僱傭過程中發生傷害,則你作為僱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僅只是讓他開車送你到某個地方就完結了,那麼就形成承攬關係,他發生傷害後你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你有指示過失或選任過失,比如讓他走了不能走的路,或他本身沒有駕駛證。

瞭解。你這種情況這個車主實際上就是跟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只不過他是自備生產工具,即車輛,但這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定性。存在的風險在於: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資;解除時他可能提出賠償金,發生交通事故他會主張工傷賠償責任等等。確實存在風險。有的企業會跟此類人員簽訂承攬協議,以表明雙方之間是承攬而不是勞動關係。

但即便如此,從基本法律關係來看,仍然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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