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了加上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者,自己辭職不

2021-05-21 09:12:57 字數 674 閱讀 587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了加上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者,自己辭職不發工資的,該條款是與勞動法相牴觸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工作了幾天就給幾天試用期工資就可以。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訂立此規定均無效,它不適用民法通則有約定從約定的說法。

4樓:

試用期如證明不合格可以辭退,但工資不給就違反勞動法了(叫剋扣工資,要遭處罰的)。另一個試用期員工辭工是勞動法上的權利(提前3天即可,無需任何理由)

5樓:武漢韓飛律師

這樣的規定違法,打起官司來無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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