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還在試用期,上班十五天感覺不合適提出辭職。公司以規章制度說事,這十五天沒有工資

2021-05-05 09:01:34 字數 2842 閱讀 1906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的做法違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1、由於你還在試用期,感覺不合適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天屆滿即可。無**司同意與否,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2、公司的規章制度需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否則是無效的。即使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未滿三個月要扣除十五天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無效的。

3、從理論上講,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而你工作尚不滿一個月,沒簽合同還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

但不影響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可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如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通過向勞動監察大度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樓:

你是可以向公司提出離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明顯,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也是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因此,你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工資。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可以依據如下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果糾紛無法協商解決,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3樓:雅盛樂園

沒有簽訂合同,雙倍工資支付,試用期可以解除合同,提前三日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公司試用期是一個月,我在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4樓:華律網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你。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

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在德國,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6樓:古龍溥心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80%。按照你入職後的正常工資的80%計算。

7樓:

具體看你入職時工資怎麼談以及試用期的合同怎麼籤的,一般入職少於一週是沒有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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