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具體型別有哪些,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2021-04-12 16:20:12 字數 5720 閱讀 5092

1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樓:

法律規定的證據型別包括以下八種型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版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權;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樓:正氣長春

根據《民事訴訟法

來》第六十三自條規定: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以上任何一種,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

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5樓:擁護

就是樓上說我七種,中只是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被 稱為「被害人陳述」

6樓:璩利葉乙君

一、《民bai事訴訟法》第六du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zhi的陳述;

dao(二)書證;

(三)物證版;

(四權)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7樓:暴走少女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用錄影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

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

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中國普法網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中國普法網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8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9樓:法之信使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0樓:郭巨集宇律師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

11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種類不是根據證據**劃分的,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被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根據證據材料的**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須達到證明物件不存在真偽不明的狀態。

反證: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只需使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於案件事實,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

傳來證據:間接**於案件事實,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等非第一**的證據。

13樓:找法網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您好!普遍的電子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有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具體如下 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資料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 關聯性 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資料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 真實可靠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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