釆光權的法律規定,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022-04-07 16:06:43 字數 3969 閱讀 3649

1樓:匿名使用者

採光權就是指的房屋權利人所獲得這種自然光線的權利,採光權和日照權屬於物權相鄰關係,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以下為參考: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

「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規定:「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當通過走廊等間接採光時,應滿足通風,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起居室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面積不宜小於10平方米。過廳可以間接採光,其面積不宜小於5平方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2個獲得日照。

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2樓:慕桖凝然

我與鄰居原有住房互不影響(都為平房),現鄰居翻建二層小樓,從而影響我釆光(他在南我在北,之間只有80公分),我怎樣訴求權義。

3樓:呂栓玉

日照的地方是指窗戶下邊?還是指窗臺牆下邊?

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4樓:餜挵澶氭潀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這屬於相鄰關係。《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5樓:戚廣利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所謂相鄰關係,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

關係。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

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

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採光權法律規定

6樓:耿兆伍天祿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

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鑑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專案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屬於相鄰權中的「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一般只要求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你說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晒壩所要求的日照不同於該規定所說的日照,標準不同。這樣就比較難以找到合適的法律來維護你的權益。

你可以向當地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反映下,看可不可以補償點,不過效果可能不大,小學畢竟是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嘛。

8樓:法律援助小閆

回答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採光權的規定主要有:

1、《物權法》第八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上述條文明確了採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於以何種標準判斷採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及標準是什麼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目前,判斷採光權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第五章中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從相鄰關係角度考慮,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相鄰建築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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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沒用違反國家規定,你最好還是協商解決,要不很麻煩的

釆光權的法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採光權就是指的房屋權利人所獲得這種自然光線的權利,採光權和日照權屬於物權相鄰關係,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以下為參考: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

「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規定:「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當通過走廊等間接採光時,應滿足通風,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起居室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面積不宜小於10平方米。過廳可以間接採光,其面積不宜小於5平方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2個獲得日照。

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11樓:老笨鷹

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釆光,是相鄰權的一種

公民的釆光權的具體內容是哪些?盼明示。謝謝!

12樓:洵事求正

2023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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