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精神病,妻子可以提出離婚嗎

2021-05-30 02:01:55 字數 4147 閱讀 7820

1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屬這種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法律快車

配偶一方有精神病一般來說是可以離婚。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期間進行訴訟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到法院找個律師去諮詢以下就好了,很好解決的問題,這樣的情況他是沒有贍養能力的,放心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也可以要回孩子,因為一個精神病的人沒有權利佔有那個孩子

具體的你可以找懂法律的人問清楚,然後上訴離婚

6樓:

我的老公有經神經病有9年了一直治不好,我己經起訴離婚了,能離掉嗎,

7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只要丈夫認為感情破裂了,就可以提出離婚,但在離婚之前,對妻子還要承擔扶養義務;

2、法律依據:

1)《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2)《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8樓:今生如夢夢

這麼小的孩子長時間跟她患病的爸爸在一起是不行的,對孩子的心理性格等方面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建議儘早要回孩子

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和妻子結婚10年,在婚前就知道其有精神病史,再三考慮後同意與她結婚。現結婚10年了,由於無法忍受其頻繁發病,想提出離婚,但現在有二套住房是妻子的舅舅贈與給妻子的,房產證上只有妻子一個人的名字。

想諮詢一下,到時如果法院判的話,法院能否判與妻子的離婚?另房子到底是歸誰所有?回答:

1、婚前雖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後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2、關於房子,如果有證據證明妻子舅舅的贈與確定了只歸妻子一方所有的話,那房子和你無關,離婚時你不能進行分割;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妻子舅舅的贈與確定只歸妻子一方所有的話,那房子則屬於你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妻子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你照樣可以進行分割。 3、值得注意的是:

對於一方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要比一般的離婚案件複雜一些,需要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監護人才能進行訴訟的,最近我就承辦過這種案件。 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屬這種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妻子有精神病,丈夫能提出離婚嗎

10樓:愛喝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當妻子患上精神病時,丈夫能提出離婚嗎?法律允許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間歇性精神病人未發病時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發病時為無行為能力人,雖然立法沒有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般需要經過特別程式變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為訴訟。

12樓:雨花石6百度

有悖於人性道德層面的約束,就看你自己了,相信覺得可以,別人是管不了的。從法律層面沒有硬性的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可以了。你妻子的父母可以做為她的法定**人蔘加訴訟。

14樓:

廣東胡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妻子患精神病遭丈夫拋棄,妻子生病期間被拋棄,面對這樣的丈夫該怎麼辦?

如果確實屬於精神病人,其丈夫屬於監護人,應盡監護人的責任,就其丈夫所作所為可以認定構成遺棄罪了,同時需要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可以由近親屬代為向法院起訴。妻子生病期間被拋棄,面對這樣的丈夫該怎麼辦?如果樓主的姐姐姐夫沒有離婚的話,他們應該有義務去照顧的,實在不行,可以訴諸於法律 離吧,告不告都無所謂 ...

丈夫沒有效能力,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沒有效能力不是離婚的法定事由,以這個為由起訴離婚法院不會判離婚的,除非是以沒有效能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兩年為由才能判離婚。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效能力屬於該條。可以的,就象不準吃飯,只准打點滴,雖然死不...

新婚姻法如妻子患精神病是否可以離婚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 症 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