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病在身,看守所會讓他們看醫生嗎

2021-05-05 04:18:37 字數 1697 閱讀 6846

1樓:

看守所要依法確保人犯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予以**。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人犯服藥,看守幹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

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擴充套件資料

看出所的日常待遇: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專案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 人犯伙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準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伙食帳目每月結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人犯居住的監室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准;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條 看守所對於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裝置。

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髮、洗晒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室內外的清潔衛生,注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並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2樓:

會的,如果是嚴重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樓:屁顛蟲廠家

犯人死在監獄 警察會被人罵死的 警察不傻 不想被罵的話肯定會找醫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管理法》,犯罪嫌疑人有權享受醫療的權利!

5樓:

應該可以,但是要有警察陪同,不然就會叫醫生去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刑訴法、和看守所條例,犯罪嫌疑人有權享受醫療的權利! 看守所必須配備具有醫師資格的專職醫生,每天對在押人員進行巡診,檢查健康狀況,填寫跟蹤觀察記錄。如遇到突然重大疾病,不適宜在所內**的,可經請示帶到指定醫院進行**。

7樓:林鷺

當然會,因為我認為人的生命一定是最可貴的

8樓:靠著山水的

看守所有醫生,小病好搞,大病可以假釋

9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會免費為他醫病。

10樓:灝天追風

申請取保侯申。會讓看

11樓:我

肯定會,犯人也有人權啊

12樓:如此鎝莪

看守所裡有醫生的,,,,

如果他還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在看守所接見律師

律師可以會見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當然,刑事辯護律師最重要的一項服務內容就是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何地看守所呢?可以進一步聯絡。祝你好運 電視上...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關於傳喚和犯罪嫌疑人的問題,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 有什麼權利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