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審問犯罪嫌疑人,會有哪些步驟?會問哪些具體問題

2021-07-27 09:10:46 字數 4778 閱讀 729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拓展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影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七條  本規定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被害人。

2樓:方維

一般警察審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調查犯罪動機,後面,犯罪時間 是否有不在場證據,會圍繞所有案件相關的線索進行詢問,當然會有不同的策略與方式。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首先是問身份情況,後詢問案件事實。

警察審問犯人他不會直接問的,都是套犯人的口供,從心理上打壓罪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3樓:天生專家

可能會反覆的問你,不過不能先入為主,不然你說沒有,對方也不信。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如確有需要以問問做刑警的人員.

5樓:無盡滴盡頭

警察審問犯人他不會直接問的

都是套犯人的口供,從心理上打壓罪犯

首先,調查犯罪動機

後面,犯罪時間 是否有不在場證據

一般的警察審問犯人都會做一些心理工作

比如......家庭負擔方面,坦白從寬,抗拒....方面...

一天一個警察抓到了四個犯罪嫌疑人,分別是abcd,警察就審問他們: a說是b乾的 b說是d乾的 c

6樓:劉小強

1、b d兩人說的矛盾,所以肯定兩人一真一假。

2、如果b說的真的,那麼b和c又會出現矛盾,所以d說的真話。

3、因此,abc三人說的都是假話,因此,c的否命題就是「是c乾的」。

所以是c乾的

7樓:匿名使用者

c乾的,這是一道簡單的公****邏輯試題

說真話的是d

8樓:超級

c說不是他做的。但沒說誰做的。因為是他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a說是b乾的

(a指控b,沒有證據不會亂指控)

2,b說是d乾的

(犯罪事實被發現,擾亂思路,說謊)

3,c說不是他乾的

(這個他指的應該是 d,也就是說c能證明d是清白的)4,d說b在說謊

(一個人被汙衊殺人,肯定會反駁汙衊他的人說謊。d是被汙衊的,因為c可以證明)

備註:c沒有指控誰並不代表他自己是**,因為他能證明d的清白,也就是說c和d當時可能在一起,然而c並不知道是a還是b做的,所以沒有參與指控。

答案:b可能性最大。個人理解,不喜勿噴,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總體來看,c有可能不知情,他的話不能考慮在真話範疇之內。那麼c就排除了,來分析在abd之間的證詞,假設a成立,那麼b就是嫌疑人, ad說的都是真話,與原題不符;那麼db之間必然有人說了真話,假設b成立,d就是嫌疑人,那麼我們來看d的回答,d說b在撒謊,他並沒有指認**,那麼我們來考慮一下d為什麼這麼說?有可能是在警察沒有抓到這4個人的時候,嫌疑人看見了b,來不及告訴嫌疑人d,這個時候警察到了並抓不了他們,所以說d也不知道哎,看見他們的是誰?

只能回答說自己沒有嫌疑,ab共同作案的嫌疑,為了符合命題,我們還是來假設c真話,那麼與d矛盾,則證明c也是嫌疑人,理論acd嫌疑人a需要繼續跟進審查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真的亂啊,只有一個真話三個假話,那麼假設他們說的都是假話,找那個說真話的不就行了嗎,一反三和三反一那個簡單?a說不是b乾的,b說不是d乾的,c說是他乾的,d說b沒有說謊,其中有三個人說的是真話,只有一個人說假話,

警察審問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是否可以要求律師在場旁聽。

12樓:愛笑的賽宗妤

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是不能在場的,但律師可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

13樓:陽光的

可以,但是不會同意。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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