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2021-05-29 02:50:12 字數 3888 閱讀 895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後面還有問題嗎?好像沒有顯示完全?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2樓:

1,不能成為依據

2、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山野柴胡

勞動法不規範婚姻問題。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4樓:匿名使用者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 所以, 已滿十六週歲可以參加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18週歲才可以工作。特殊工種(如體育)除外。

6樓:深圳張勇律師

1,可以的,已滿十六週歲可以參加工作。

7樓:紫芝

可以參加工作,但在18週歲以前,屬於未成年工,需要特殊保護的,有些工種是不能幹的,詳細可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8樓:李萍

勞動法只明文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所以已滿十六週歲是可以參加工作的。

但是如果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勞動者,又有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9樓:我愛保險網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重要知識點

名詞解釋:

勞動法——廣義: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

狹義: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佈的關於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關

系的,全國性的、綜合性的法律。

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

勞動者與所在單位

(即用人單位)

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

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

利義務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範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

當事人。

勞動法律關係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法律關係客體——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勞動法律事實——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

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

變更和消滅的客

觀情況。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約定,

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

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

義務內容。

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

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

利義務關係。

勞動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和能力。

勞動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除了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時間的權利。

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某種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

收入的社會職業。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

由國家和社會扶持,

進行生產經營自

救的股份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

職業介紹機構——即職業介紹所,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專門機構。

平等就業——是指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

國家促進就業——是指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創造就業條件和擴大就業機會。

勞動者競爭就業——是指勞動者通過用人單位考試或考核競爭取勝而獲得就業崗位。

境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境內就業服務工作的職業介紹機構。

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境外就業服務工作的職業介紹機構。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

依法協商達成的雙

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集體合同——亦稱團體協約、勞動協約、

集體協議,

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

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

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

依法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協

商一致,設立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

正式工勞動合同——是正式職工勞動合同的簡稱,

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內與勞動者訂立

的勞動合同。

錄用合同——是錄用單位與被錄用勞動者之間,

為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

協議。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和被聘用勞動者之間,

為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

系。集體協商——又稱集體談判,

是指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

為簽定集體勞動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

工資——是指基於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

按照勞動合同約

定支付的貨幣報酬。

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對單位時間勞動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量——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一般包括計

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各類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的工資。

基礎工資——是指以大體維持職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計算的工資額。

職務工資——是指按照職務高低、

責任大小、

工作繁重和業務技術水平等因素確定的工資額。

計時工資——是指按照職工技術熟練程度、

勞動繁重程度和工作時間長短支付工資的一種形

式。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指出的工資補充形式。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依法或協議在非正常工作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工資保障——廣義上是指實現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

的憲法原則的全部制度。

狹義上是指《勞動法》調整的工資支付辦法、禁止任意扣發工資和工資監督制度。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規定,

在一晝夜之內或一週之內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在任期期間,

根據國家規定,

不從事勞動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

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0樓:王元頁

意思是:試用期只在招聘廣告中出現,不出現在勞動合同中,不屬於試用期試用期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並且不超過法定期限看下面法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學習心得,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學習心得

這不是積分多少的問題,個人認為學習勞動保障法的最大心得就是學後知難,關乎民生所以問題多而雜,應該說能學好對個人對所幫到的人都是件好事 希罕,你認為20分就有人願意給你寫2000字?學習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感想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 救助 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是現代國家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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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