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難案例,合同法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2023-01-02 18:40:13 字數 5579 閱讀 1890

1樓:匿名使用者

1.拒絕付款,因甲未交貨,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

2.仍然同上一理由,因甲未交貨,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約定的是"收到貨後一個月付款".

3.乙逾期付款單獨構成違約,因乙是在付款後發現小部分殘次品,不存在因甲交貨不符合約定故不付款的理由,否則乙應當至今未付款(小部分殘次品是否可拒付全部貨款也值得商榷,看合同是否有相關約定).

甲交貨存在瑕疵,也單獨構成違約。

4.甲逾期交貨單獨構成違約,乙按合同約定在收到貨後一個月內付款,不構成違約。

合同法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2樓:陳金華

1、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一)姓名、(二)標的、(三)數量三個條款。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後協商解決的,或者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的。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3條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時,按照原**執行;**下降時,按照新**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時,按照新**執行;**下降時,按照原**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條款可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一)必要條款。

必要條款亦稱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型別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而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必要條款的確立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律規定。如擔保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限;(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例如合同法第197條第2款關於借款合同中幣種的規定,也是該種合同的必要條款。

2.合同型別或性質決定。如買賣合同中的價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3.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要求必須訂立的條款。

必要條款一般並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評價意義,但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

(二)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即合同必要條款以外的條款。一般條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未直接規定,也不是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也無意使其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

二是當事人並未寫入合同,甚至未經協商,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例如被保險船舶應有適航能力、交易慣例與行業慣例之遵守等。

有以下幾類:

1.合同的提示性條款。

2.合同的主要條款。

3.合同的普通條款。

4.補缺性條款。

5.格式條款。

6、免責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

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效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

在大宗買賣或對外**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

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崔建遠的合同法還是合同法總論好

6樓:星星和月亮閃耀

合同法方面首推 清華大學韓世遠教授的《合同法總論》

沒有比這本更好的合同法教材了! 沒有!是真的沒有!

學合同法就看這本書,一點錯都沒有。

其次 韓世遠教授與清華大學崔健遠教授在法律出版社 出版那本 黃皮的《合同法》 也很值得一讀。

畢竟韓教授的獨著沒有合同法分則的具體制度, 輔之這本《合同法》可以更深入的理解合同法的法理基礎。

按照合同法規定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幾 種

8樓:民商劉律師(律新

中國《合同法》分則部分規定了十五類有名合同基本合同型別,分別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

《合同法》又規定具體合同的型別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另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都屬於買賣合同中特殊型別,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設合同中的具體型別,這些具體合同型別也屬有名合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

合同法65條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的債權人能夠向合同的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不能由他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此種合同即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例如甲乙約定,甲欠乙的錢由丙償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償,多是因甲丙之間另有對價關係。

由丙直接向乙清償債務,可省多環履行的煩勞。

保證合同也可以發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實,但與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從合同,第三人不是債務人,其只實施履行。

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類合同的特點是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第三任並未成未合同當事人,只是按照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和從保護債權人一出發,合同當事人約定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且沒有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條不是債務轉讓,而是代為履行。理由:

1、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合同雙方主體會發生變更,而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主體並未變更。舉例說明,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c為第三人,當b把債務轉讓給c時,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a為債權人,c變為債務人,此時是債務轉讓。而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為,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c為履行人,合同的主體仍是a和b。

2、這一條規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不是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之中,說明六十五條規定的是履行問題,不是債務轉讓即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

3、真正的債務轉移的規定在第五章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以,綜上所述,六十五條並不是債務轉讓的規定,合同主體未發生變更,債權人仍然是a,債務人仍然是b,所以違約責任仍由b承擔,第三人c只是代為履行義務,不是合同主體。

最後再舉一個例子:

代為履行:a與b簽訂合同,由b為a做一批衣服,後b請求說,我沒有空,可否由c代我做,出了事我負責,到時錢還是給我,a同意。此時合同主體仍然為a和b。

債務轉移:a與b簽訂合同,由b為a做一批衣服,後b請求說,我沒有空,可否由c給你做,從此和我無關,以後你和他結算,a同意。此時合同主體變更為a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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