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地產開發商欺騙,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1-06-04 06:20:04 字數 3385 閱讀 5369

1樓:華律網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給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有沒有認購協議,如果有,且有**約定,開發商不能擅自提價的。可以去法院告他。

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應該怎麼寫?

3樓:匿名使用者

購房合同樣本 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第一,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第三,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第五,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第六,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若買的是二手房一定約定好付款事項,分期付款還是貸款,分期的話什麼時間付清多少一定在協議上寫清楚,貸款的話一旦貸款辦不下來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再有就是騰房時間以及賣主留給買方的室內物品如熱水器、空調、燃氣灶等等一定在協議上標註清楚,以便後期不兌現

4樓:搜狐焦點

一、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日期

房產證辦理時間購房合同中通常不會寫明辦理產證的時間,一般開發商會在交房1-2年後辦。

如果急著拿到房產證,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產證的具體辦理日期,並註明賠償責任,比如:在交房一年內不辦好房產證,賠償房價的百分之幾等等。

另外,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明確貸款辦不下來的責任

貸款辦不下來,責任認定簽了合同付了鉅額首付,貸款卻下不來,房子買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嗎?責任由誰承擔?這些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提前約定好,分貸款失敗原因的三種進行約定:

1、開發商原因:

購房者可退房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2、銀行、政策等原因:

購房者可無責解約;

3、購房者自身原因:

可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付款方式,無法繳納餘款的,購房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約定好面積的大小

公攤面積比例和位置由於公攤屬於隱性面積,一些開發商就只告訴業主一個籠統的大概數字,然後在裡面動手腳,這導致公攤糾紛時有發生。

對此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應當約定好公攤的具體數字,並註明公攤的具體位置、面積大小,特別是對於公攤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

另外,贈送面積可能佔用了公攤,比如頂層樓臺、一樓庭院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

四、約定交房標準

交房標準精裝修的房子一定要明確交房標準,具體到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顏色等等,儘可能避免高階、進口等模糊詞語,以免開發商偷樑換柱。

另外,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購房者要到現場檢驗,簽字確認後再進行覆蓋。

五、約定退房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購房者可退房:

1、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房屋質量瑕疵;

3、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許可證;

4、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

5、銀行按揭失敗;

6、開發商遲遲不交房、遲遲不辦房產證。

對此,可在補充協議中做詳細規定,比如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原因,開發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什麼期限內把房款退還。

六、物業問題約定清楚

包括物業公司及物業費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等,都在補充協議上詳細約定好。

需要明確的是,開發商和物業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按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但現在一般做法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或者選擇與其有業務關係的公司,業主如果不滿意,可在入住後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更換。

七、開發商的其它承諾要列入協議中

開發商的**手段花樣百出,比如贈送面積、學校學位、停車位等等,有的承諾樓盤周邊會建有商場、醫院、學校等配套,收房之後業主才發現並被騙了,而開發商卻拒絕承認曾經許下承諾。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最好在補充協議中將承諾一一寫清楚,並註明違約責任。

籤補充協議時,將能想到的統統寫上去,省得出了問題雙方扯皮。如果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中的約定不一致,一般以補充協議中的內容為準。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9-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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