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求幾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2021-07-01 07:18:23 字數 2184 閱讀 5016

1樓:京城李律師

1,不可,血緣關係法律不認可斷絕。

2,無權,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3.陳悅和陳林。以及陳教授的在世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他們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陳林雖是非婚生子女但與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張玲非法律認可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2樓:

王某(男)與彭某(女)是小學同學,同村居住,2023年雙方18歲的時候,由父母給他們訂了親,遂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並生育一子。2023年,王某外出務工,結識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並於2023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彭某離婚。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根據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係,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

請問人民法院應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解析:(1)當事雙方2023年以夫妻名義同居時不到法定婚齡,王某起訴「離婚」時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離婚訴訟審理;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則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彭某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樓:

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4樓:

1 我國的法律沒有斷絕父女關係這一說,所以無論怎樣都是父女

2 沒有權利,婚姻法的首要原則是婚姻自由原則

3 他的女兒陳月和兒子陳林

5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1 不能

2 沒有權利干涉

3 子女(包括後來生的小孩)

求幾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6樓:咸寧無產者

一、孩子由女方撫養到16歲後,回到男方身邊。也可從小孩子斷奶後由男方撫養,女方出撫養費;應該由女方撫養。

二、由甲與乙的母親共同分割財產。她們都是第一繼承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不會發證。如果發證,就說明婚姻登記機關違法了;

四、他們屬於表叔與表侄的關係,是不能結婚的;

五、王英與張強存在婚姻關係,他們有結婚證為證據。王英與張強為正常婚姻。法院判王英與張強為合法夫妻;

六、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可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王某,同時要求附帶賠償;

七、如果有結婚證,只能作為家庭事務處置。如果沒有結婚證,法院只能調解處置。一般不作強制性處理。

7樓:白羊座的射手

歸女方王某行為上屬於故意傷害!

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題,求答案

8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bai:

對於du第一問: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zhi規定dao: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專結婚登記屬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所以我認為李某和石某構成事實婚姻。

對於第二問:根據上述規定,石某和邵某也構成事實婚姻,所以我個人認為石某構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構成重婚,如果不明,則不構成。

對於第三問:

分割財產應當公共財產共同分割,5間房子,和拖拉機以及電器平均分割。女兒撫養應該給女方,男方付撫養費。

9樓:匿名使用者

1、是2、是。重婚罪

3、按婚姻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構成事實婚姻。在新的婚姻法出臺前,有事實婚姻的,從你的描述完成成立事實婚姻。

問題2:構成重婚罪,是親告罪,必須到法院告訴才處理的。

問題3:李某應多分。因石某有過錯。

1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當地習來俗,他們源應定為事實婚姻。

2:石某和邵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石某先後與2名女子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應當追究石某的重婚罪。

3:法院應當認清事實,確定石某重婚,准予離婚並財產分割5間房子,拖拉機,電器等等事實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以及給付女兒的撫養費用。另石某是過錯方,女方將多分到共同財產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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