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答案經濟法案例分析(抱歉,沒分了啊)

2022-08-30 07:05:22 字數 4063 閱讀 3898

1樓:匿名使用者

1、當事人對保證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權承擔責任。這裡的全部債權應當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有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換言之,只要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與第三人協議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即告成立。

3、否。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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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乙無權要求。根據規定,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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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有效bai

,內部協議不du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zhi人,該協議僅對內dao部內的兩人有約束力,對容第三人無約束力。2、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如果我沒看漏)。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

也沒有共益費用。3、然後到,拖欠的工資5000元4、再到稅款和社會保險,共2000+50005、剩下清償無擔保債權。10萬元。

優先清償企業財產,不夠抵債清償個人財產。合夥的和其他財產都算的。6、丁。

5說了那10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第四款:「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樓:匿名使用者

1、無效 乙所bai為的行為為狹du義的無權**,簽訂的zhi協dao議需甲追認,在甲未回追認之

前無效,乙對善意答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48條) 2、清算費---乙---社保----稅款----丁(用公司的清算價值首先按以上順序清償,如不夠的,再用甲的其他2萬元清償,如再不夠的,約定期限,叢甲的合夥股份分的的利潤清償,或者要求甲【法院】強制退夥,作退夥結算,再清償) 3、丁的債權請求權在最後,只能在前面的債務清償前完畢才能請求。丁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甲作退夥結算處理,或者是要求甲約定期限,從甲的合夥股份中每年分得的利潤用於清償。

5樓:匿名使用者

1.無效,因為合同中規定事項禁止乙以企業名義購買物品,其無處分權。2.(一)破產企

內業所欠職工工資容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3.可以從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中尋求機會,以及所得利益(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

6樓:匿名使用者

拿到答案記得告訴我一下哈,,謝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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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1)公司名稱必須明確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即名稱必須為巨集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顯然80萬到不到標準;先要對乙的專利技術進行評估,做出正確的估價,然後辦理專利技術轉讓,將該技術轉讓到該公司名下。

(2)合營企業由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不能由乙方同時排除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程式為: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方案、依法辦理公司清算,不能直接解散。

8樓:

【案例1】

1、公司名稱:巨集光實業公司 應該改為「巨集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8: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字樣。

2、貨幣出資至少需要九十萬(300*30%)

《公司法》#27: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3、(1)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2)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法》#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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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1、「協議進行了糾正」錯誤,應當辦理登記(該條是我的個人觀點lz不一定要採納,我實在記不起**好像有看到過相關的法規了,可能是是公司法解釋三吧,餓。。不好意思撒~)

2、「德國公司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人民幣40萬」錯誤,至少需要出資50萬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4: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3、「巨集光公司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錯誤,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不得都是巨集光公司委派的,必須有一方為德國的公司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6: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陣列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4、「董事會研究一致通過決定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只能由股東會作出

《公司法》#38: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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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博雅之小錢

這個是什麼經濟法,我只學過初級的,這個不是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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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1、抵押合同生效,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質押合同生效,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3、朱某可以扣留翡翠飾品,因乙方未按約定支付維修費,但飾品的權屬沒有轉移;

4、姚某可以擁有該飾品,在此案中,姚某屬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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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最後一題解析:

(1)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付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對債務承擔分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夥人,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夥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以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在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之間按內部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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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1、丙bai是稅務幹部,如果是非隱名合du夥,顯然不合zhi法;2、「丁提dao出以乙欠它的5萬元債務中的三萬專元抵消丁屬欠合夥企業的3萬元債務」,除非丁起訴乙且執行了乙的財產,還不足以償付丁時,方可;3、「乙欠丁的另外2萬元債務,丁想以此代位行使乙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不可,除非其他合夥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且沒有其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購買乙的份額;4、「戊向甲、乙、丙三人索要醫療費,而乙和丙認為甲撞傷戊是其個人行為,與合夥企業無關」,須承擔責任;5、「乙退夥,並拿走其出資裝置及物品。」違法6、「戊出院後向乙要錢,遭乙拒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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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bai 內部協議不du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zhi人,該協議僅對內dao部內的兩人有約束力,對容第三人無約束力。2 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 如果我沒看漏 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也沒有共益費用。3 然後到,拖欠的工資5000元4 再到稅款和社會保險,共2000 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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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以 滿意水果店 為被告。因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的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 該合夥與果農丁及與銀行所籤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為 合夥企業法 第38條規定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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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 但這違反的不是合夥企業法 第二,若成立普通合夥企業,發生虧損甲不再以個人財產承擔虧損的約定不符合合夥企業法。第三,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 普通合夥 字樣。不能命名為 眾發有限責任公司 2.合夥企業法 25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