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2022-05-19 12:24:37 字數 732 閱讀 718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解除,一般要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式性條件。首先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尚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如果單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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