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2021-08-13 10:10:42 字數 3002 閱讀 3464

1樓:南霸天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並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2樓:小王閒談娛樂

吸收原則的適用,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應決定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併升格執行死刑或者決定執行其他主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則適用。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刑法總論裡的基本知識

別人怎麼會替你做題呢

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4樓:智者總要千慮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並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1 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2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 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3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數罪併罰原則,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 併科原則 併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 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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