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嗎,它的賠償條件是什麼

2021-08-19 17:11:34 字數 679 閱讀 3771

1樓:華律網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

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裝置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裝置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法通則》《侵權法》結合現實判例

對於原告訴訟請求當中對於可期待可預期的利益 通常不予支援

因為尚未確定的利益可存在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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