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出現安全事故誰的責任,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教師應負怎樣的責任

2021-08-29 03:20:14 字數 2669 閱讀 2092

1樓:虍

幼兒園負責人啊!開辦單位啊!難道你自己

幼兒園出現安全事故誰的責任?

2樓:環德壽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規定需承擔民事責任者,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損害事實的存在;第二,損害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違法;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能對該損害承擔責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上述四個要素相互聯絡,只有同時具備時,才構成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當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後,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幼兒園有過錯時,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幼兒園沒有任何過錯而責任完全在幼兒,則由幼兒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教師應負怎樣的責任

3樓:feeling學院婷

首先要看發生事故的時候教師是否在場,在場的教師有沒有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接著就要分析責任發生的原因。

如果是因為幼兒園的設施等設計考慮欠妥的話,幼兒園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是在場的教師處理不當導致重大後果的,那麼教師的責任要大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在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首先應該由幼兒園承擔責任,如果幼兒園與幼兒園教師存在僱傭關係,因教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幼兒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幼兒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幼兒園教師)追償。

4樓:南海仙山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5樓:鍾冰之過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字面理解,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應該是幼兒園的法人代表承擔責任。2、幼兒園的學生肯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6樓:秋優悠改海

這種情況

肯定不是一刀切的,具體要看情況,如幼兒園有管理漏洞,或設施有安全隱患,則幼兒園肯定要承擔責任,如設施有稜角、幼兒園採購的玩具不合格、樓梯臺階太高等,如果是因為老師沒有盡到看護職責,那肯定是老師的責任。

有的時候這些責任很難劃分,所以這就要看雙方互相談判了,一般的小事情應該也不至於,很大的事故就需要分析原因,關鍵是平常就要將一些幼兒園的管理、設施漏洞記錄下來,需要的時候可以拿出來就用。

如果涉及到賠償問題,按法理是應該幼兒園賠給家長,然後在幼兒園內部再劃分責任,如果老師直接賠給家長就說不清了。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處理的相關法律條款

7樓:悲劇式杯子

請您說明具體案情,因為具體情況須具體分析。以下是兩條法條,希望對您有幫

內助。《侵權責任容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本條款專門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設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附加給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法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然保持「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領域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實質是按照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是否全由老師和園長負責??舉辦者沒有...

8樓:哎呦哥哥

你好,發生安全事故,幼兒園肯定是有不可推脫要的負責,其他人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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