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扣押財物的要求

2021-09-05 02:51:42 字數 5557 閱讀 5304

1樓:

一、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凍結的財物、贓款贓物應如何處理?

這裡所說的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贓款贓物,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可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檔案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等資金。這些財物中,有的是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這裡所說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

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其中對於有證據證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對於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應當沒收,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關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作為證據的實物移送問題。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主要是物證、書證等,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有些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並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實踐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不宜移送的贓款贓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動的物品,如房地產、建築材料等;

2、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價**等;

3、不宜長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黴、易變質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車、機器裝置其他貨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違禁品。

對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繳,並列明清單,附上**,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燬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二、對於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公通字[2010]57號)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分為「涉案物品」和「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1)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和檔案,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檔案。

對於上述「涉案物品」應當造冊登記,根據具體情況隨案移送或者視具體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理。

2)對於嫌疑人身上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上述《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時,應當對其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進行登記,經辦案人員和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後,通知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其委託的人領回,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不得作為涉案財物扣押。

無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絕領回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登記清單上註明情況,由辦案人員、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監管場所民警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後,由監管場所按照有關規定暫時代為保管。」

3)對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或者不需要繼續扣押、扣留、調取的財物,以及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返還。

領取人應當是涉案財物的合法權利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辦案人員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為領取。

2樓:弘厚律師事務所

一切正常的,暫扣一切隨身物品,開單據給被拘留人,包括鞋子、腰帶、金屬鏡框的眼鏡都要扣押。單據一式兩份,看守所留一份,被拘留人一份,並且簽字按捺手印~(出所時方便核對)

3樓:繁星i夜空

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構成什麼條件才可以拘留人?

4樓:華律網

一、客體條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客觀條件: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的行為。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三、主體條件: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

四、主觀條件: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分三類: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據最高人民法院**訊息,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轄的確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兩高將這些情形列入虛假訴訟罪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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