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婚姻法同情弱者的朋友幫幫忙

2021-12-22 06:46:26 字數 1500 閱讀 5724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竊聽來的證據法院不會採信的,而且本身就是違法的。還可以告他侵犯個人隱私,而且可以向他們單位反映。多收集一些關於他外遇的證據,最好有**或者報警取證。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種情況直接進行起訴,由於男方有過錯那麼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對其少分甚至不分的。

3樓:歸意蘊

虧他還是公安系統的。受孃家慫恿就可以在分家產時少分。應該少分的是他。

因為男方有過錯,可以在分家產時要求多分。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他有外遇。光說不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太擔心,這種情況女方沒有過錯,只會多分割到共同財產而非少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可蒐集男方有外遇的證據,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和適當多分得財產,以下是婚姻法有關法律條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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