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受到侵害的現象有哪些,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

2021-12-22 07:25:49 字數 4869 閱讀 4326

1樓:木琴

人格、名譽、姓名、著作、身體、自由等等。

都屬於人身權。

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權利的範圍很廣,如下為對侵犯人身權的常見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週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絡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佈,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對通過信件、**、網路等途徑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竊聽、散佈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希望資訊有用!

3樓:匿名使用者

毆打、辱罵他人;給別人起綽號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應受什麼處罰?

人身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4樓:華律網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絡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5樓:wang0224水瓶

(1)人身權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即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繼承。

(2)人身權是一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因此人身權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觀念對其作出評價。但這並不意味著人身權與財產沒有任何關係。

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絡,它往往是財產關係發生的依據併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

(3)人身權是一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人身權是一種支配權,其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自主行使該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協助。如自然人對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可直接進行支配,並且在支配這些權利時不需要特定的義務人予以協助。

人身權作為一個法學概念,既可指人身權利,又可指人身權法律制度。就其人身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作為人身權法律關係,它是指民法因調整人身關係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人身關係在民法上的體現。

而作為人身權法律制度,它規定有關人身權問題,調整人身權法律關係,為人身權關係的產生、實現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行為標準。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法定處罰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女**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侮辱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1、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以非法強制**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

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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