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1-03-19 18:20:52 字數 5091 閱讀 614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

(3)存在損害後果。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絡。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

楊立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準則。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係。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係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係。

反之,這種因果關係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物件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 的過錯。

希望後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是自信的過失。

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3樓:淺淺

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須在主客觀方面具備以下要件: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4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3、造成損害後果。

4、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請告訴我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四個要件?

5樓:賣蟀

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理論,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權行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損害事實,且這種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間存在有因果關係,四是侵權人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也可以分為四種,其中侮辱和誹謗是兩種主要表現形式,侮辱行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誹謗也分為口頭和文字誹謗。另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一些不道德或者違法的行為或者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的解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好ok!大概就這些!

名譽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6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

楊立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準則。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係。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係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係。

反之,這種因果關係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物件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 的過錯。

希望後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是自信的過失。

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7樓:叢沛凝葷默

關於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須有傳播散佈之行為,即該行為需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為系針對特定人為之;傳播內容必須有妨譽性,即該內容具有貶損他人名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性質。侵害網路名譽權的具體方式有:

一是指向權利人的真實姓名、現實身份,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二是僅指向"虛擬主體",對其背後的民事主體進行侮辱、誹謗。

(2)該行為造成了權利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一般認為,損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徵: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所產生的後果;損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由於網路名譽權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網路名譽權的行為無疑是一種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為。侵害網路名譽權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表現是,降低他人在網路上的評價或者降低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評價。網路環境下也存在著一定的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一個在網路環境下享有較高評價的人來說,更容易在網路世界獲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時候這些利益都能夠轉變為現實利益。

因此,網路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損害。對於網路名譽侵權,在現實生活中實行救濟的同時,也可以要求行為人在網路環境下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從而恢復受害人的網路名譽權。因此,對網路名譽權的損害也完全具備上述三方面的特徵。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網路環境的特性並沒有對因果關係理論的具體適用導致任何特殊情況,在網路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因果關係理論沒什麼特別要求。

(4)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通常認為,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是網路名譽權侵權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而過錯在網路名譽權侵權中的具體適用,與傳統名譽侵權無異。

8樓:法律快車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

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

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眾出醜。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絡,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絡。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為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

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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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權怎麼起訴,有人侵犯我名譽權,怎麼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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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有哪些,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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