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事實認定錯誤的概念是什麼,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2021-12-25 08:36:00 字數 4638 閱讀 6883

1樓:笑對青山萬重天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一是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二是客體的認識錯誤; 三是物件的認識錯誤; 四是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編輯本段概論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種類繁多,比較複雜。

編輯本段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於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於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

對於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編輯本段物件錯誤

對行為物件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 (1)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

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係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並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的一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支作為一般財物加以盜竊。

對於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以盜竊一般財物的故意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

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

對於此種錯誤,由於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

編輯本段行為認識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比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致人死傷。

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手段存在錯誤認識。 手段錯誤有三種形式:

其一,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比如,行為人企圖用畫符唸咒的方法達到殺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由於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比如,行為人誤以砂糖為砒霜,實行殺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採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如,行為人誤把砒霜當作砂糖給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

編輯本段因果關係錯誤

因果關係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 因果關係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並沒有發生這種結果。

比如,行為人慾殺甲,將甲從懸崖上推下,以為甲已墜崖身亡而離去,但實際上甲被樹枝掛住而未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於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比如,上例中,甲墜崖未死,但在受傷回家的路上,被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軋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相信自己的行為已致甲死亡,事實上甲最終確實死亡,但我們卻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的死亡並不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因此甲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

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動脈血管,致使甲流血過多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甲的死亡,但行為人並無殺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後,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我們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並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並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樓:

收到求助。這個應該是事實認識錯誤吧。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抽象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舉例來說,a想殺b,卻殺了c。仍在故意殺人罪的範圍內,屬於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a想盜竊財物,卻盜竊了槍支。分屬不同兩罪,屬於抽象的認識錯誤。

3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到法學專業**查詢

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4樓: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物件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5樓: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

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觀輕罪,客觀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主觀重罪,客觀輕罪。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這種情形有兩種處理結論:

(1)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擴充套件資料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三個案例:

a 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支(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支後仍予以私藏的,則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b 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誤以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成立侵佔罪;

c 以為是屍體而實施姦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並未死亡,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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