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私自在外投資是否合法,公職人員經商是否合法

2021-12-25 14:52:08 字數 1722 閱讀 745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紀律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之第十三款: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所以公務員私自在外投資是不合法的。

可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第七章紀律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和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階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給與相應的處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法的,不過可以委託投資

3樓:baoa愛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當然了,經批准的可以兼職,但不得獲利。

不但如此,很多高階別的公務員親屬也不得在有關領域或地域投資。具體規定不便詳述,歡迎朋友們完善。

不過現實中很多人都是委託別人投資的,就是隱名股東了。

公職人員經商是否合法

4樓:鄰家楠方姑娘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5樓:律客

不合法,公務員法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6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公職人員經商違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 .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7樓:滕巨集偉律師

您好:1、在我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是被納入到公務員範疇內的,適用《公務員法》

2、我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規定,公職人員不能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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