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董事會決議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2021-12-27 13:14:37 字數 1084 閱讀 3763

1樓:小小小魚生活

公司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法人對外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因違反公司內部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內部程式性規定而無效,至少最高院是這樣認為的!通俗點講就是隻要公司在合同上蓋了章,法定代表人簽了字,沒有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是要履行的!

公司未經股東會同意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或者借款的,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2樓:斛飛蘭

一、基本案情 銀行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甲公司對簽訂合同一事未向銀行出具董事會決議,那麼貸款發放後甲公司能否以未經董事會決議為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應恢復原狀,僅返還本金,而不承擔利息、罰息及其他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借款合同中如果將生效條件約定為:「雙方加蓋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雙方如約加蓋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簽字後,該合同便合法有效,未經董事會決議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完全可以認定為公司的行為,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未經內部決策程式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無效情形,因此不影響合同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從此規定可看出公司章程僅對公司內部有效,對外部沒有約束力。甲公司章程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外舉債須經董事會決議,對這一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式是不明確的,即使明確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債權人。

但為謹慎起見,在與公司從事重大交易行為時應檢視其章程,並要求其出具內部決策檔案,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紛爭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遼寧英泰律師事務所 白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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