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補償賠償多少?入職1年零半月

2022-01-01 02:56:22 字數 5228 閱讀 7781

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應賠付兩個月過去一年的平均工資,如果是違法解除還要乘以2。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社保是強制購買的,你選擇與否不影響公司應繳付的顯示,應賠償20個月的社保金,這部分沒有額外的補償。

如果公司不補償,請直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仲裁有點耗時。

2樓:匿名使用者

滿半年按照1年算,不滿半年按照0.5年算!

額外賠2個月的工資是合理的,但所謂的工資是你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公司到帳工資,而不是你的基本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造成的結果都是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原因不同,適用法律也不一樣,待遇也不一樣。

依法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因為被辭退的物件屬於違紀職工和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你的情況應當屬於 這種情況,你應當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補償不是賠償)。

4樓:

入職1年零7個半月,可以得到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法依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上海l律師

1、if屬於補償:一個半月工資;if屬於賠償:三個月工資

2、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同意,單位也必須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你可以請求讓單位補繳社保。

3、具體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作一年半被公司辭退該得到多少賠償?

6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1)如果公司辭退你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

(2)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上經濟補償金可以索要雙倍,即4個月工資。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作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得到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如果公司辭退你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

(2)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4個月工資。

ps:根據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每有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年計算,不足6個月補償半個月工資,未休年假可以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償。

8樓:老鳥來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個人分析:如果公司沒有明顯過錯的話(僅僅是經濟性的裁員),應該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賠償。如果有明顯的過錯則應當向你支付賠償金。

不過從你的敘述中可以知道公司並沒有過錯,僅僅是經濟上的裁員。綜上所述,公司應當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有獎金的話,以前沒有給你的應當一併給你……謝謝0

9樓:法律人

你好朋友。如果你已經工作了一年半時間。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公司不給你經濟補償,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你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希望你順利解決。

10樓:

一、答覆: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他同時會有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你可要求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三點: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如申請勞動仲裁對雙方都不太好,畢竟還要在這個圈子裡混。如果他們不同意給你一個月工資的前提下,你可以說我就這麼小的一點要求,我們最好不要去仲裁吧。

人生就是一個選擇的過程。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只不過從頭再來」,祝你好運!!!

1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4個月工資。

12樓:張勇律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3樓:匿名使用者

2個月的本薪 不包括獎金 出勤啥的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勞動法規定工作滿一年後被工司辭退了…要賠償多少工資?

15樓:

如果公司要你去簽訂勞動合同,而你沒有去簽訂,這是沒有工資補償的,也沒有提前一個月的通知補償金問題,提前一個月補償金問題,是公司要辭退你才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而且,也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辭退都要提前一個月,沒有提前就要給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的。

至於雙倍工資問題,是08年的事,已經過了時效了,一年有效的.

如果現在公司無故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給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辭退你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即如果是2023年8月辭退你,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2023年7月開始往前推12個月即是2023年8月--2023年7月,這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

補償多少個月呢,則以入職時間開始計算,即從08年開始計,每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的工資,工作滿6個月的也是給一個月工資。

注意是公司辭退你才有哦

16樓:

簡單的來說,如果是合同到期,他辭退你,要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

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金

1 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 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 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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