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可以辭職嗎,籤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可以辭職嗎

2022-01-01 02:56:22 字數 5351 閱讀 5419

1樓:圖門蘭那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好了,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也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到時候直接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樓:

當然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合理的日子裡離開。協商不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給公司,三十日期限到了可以離開。

3樓:菅懷雨璩畫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你們單位管控沒有嚴格按這個來,你跟上級關係也不錯,只要能正常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職了。如果沒有離職程式的話,你最好整個書面的告知書。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可以辭職嗎?

4樓:微風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勞動者可以辭職,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天堂不發糖

首先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說明提前離職需要賠償公司

如果沒有,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提出離職,一般是提前一個月,

6樓:刺身金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好了,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也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到時候直接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你們單位管控沒有嚴格按這個來,你跟上級關係也不錯,只要能正常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職了。如果沒有離職程式的話,你最好整個書面的告知書。

8樓:2012冰淇淋

當然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合理的日子裡離開。協商不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給公司,三十日期限到了可以離開。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吧 但是你要提前把辭職報告交上的 這要看各公司的情況的

10樓:夜丶爛漫星空

當然可以,普通公司要求走人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單位不需要給你補償金

籤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可以辭職嗎

12樓:書小哥

辭職無需批准,但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建議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辭職書郵寄到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在郵單上寫明所郵寄的物品是「辭職書」,並妥善儲存回執,以便在產生爭議時使用。然後,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門要求辦理辭職手續、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結清工資等。如果公司不同意,可向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

可以辭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4樓:是材艾霏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急辭職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期間,無論職員有多著急,都是不可以很快辭職的,對於試用期的職員,需要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否則若是擅自離職,用人單位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訴,職員此時需要承擔高額的賠償金,對於無辜辭職也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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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