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以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逼迫主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

2022-01-04 07:43:58 字數 4000 閱讀 6897

1樓:世紀榮華

不懂勞動法沒關係,記住這一點,調崗、換工作地點都可要賠償

安安用工風險管控

12-11 14:42優質原創作者

公司每天九點上班,我可以每天八點二十分起床,從容淡定不慌不忙的吃完早餐步行到公司,從不擔心遲到,下班後也有更多的時間做一些想做的事。

但是自從公司變更了我的工作地點,同樣是9點上班,我6點多就得起床,公交、地鐵、騎車需要近兩個小時,擠成狗不說,還成為了經常遲到、不主動加班的「不上進」員工。

如果公司調整工作地點的時候我不同意,公司能不能辭退我?我自己提出離職算不算被迫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的變換屬於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你的那個合同上是隻寫了杭州嗎

有沒有具體寫到那?

2樓:

可以,但是估計你拒絕不了,要不辭職,要不換崗位,其實人生吧,如果你是個小人物,免不了的領導折騰你,給你穿小鞋,但也有的是工作需要,哪個工作都有人做,習慣了就這樣,你自己想想吧

3樓:牟淑莉

你說公司想以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離破主動提職,我可以拒絕嗎?你當然可以拒絕,如果公司是這樣,那就會給你一定的補償,你自動離職就不會有補償了

4樓:

當然可以拒絕。你按照合同辦事,公司是不對的。不過,不知道怎麼到了這種情況,既然這樣,你與公司已經鬧僵了,不如主動離職算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以異地。調離工作地點。來難為員工。

被迫自己。離職。這是一種裁員的一種手段。

個人是無能為力的。能幹。你就接受不能幹就走人。

這是現在赤裸裸的用工現實。和社會現象。為了自己不受剝削和壓迫爭取做人上人吧。

6樓:來自蟒塘溪奢華的**鳥

你說公司想你調動工作地點,然後逼迫主動辭職,我可以拒絕嗎?你當然可以拒絕,如果你自動離職不會有補償,如果在未提出不用你那單位就給你一定的補償了。

7樓:恭清暉

勞動合同中寫的雖是杭州,但沒有下面的具體地址,你可以拒絕,但是勝的可能性不大

8樓:

員工就是弱勢群體 並非要打擊你 單位的這種操作不少 他們也不會明著逼你離職 就是讓你自己去感覺 所以做不做還是你自己決定吧

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

9樓:楓瞬章

網友的困惑: 我是名受害者。我在公司做了6年的財務工作,因為我現在還在哺乳期,原本在上海市區上班,老闆在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採用鑽法律漏洞的方法,強行要求我換工作地點,現換我到郊區工廠上班。

這樣造成我上下班很不便,以此讓我自動提出離職,這樣就可以不需要賠償我。老闆在趕走我的當天就在網上開始招聘新人了。 對於這種情況,我不知道怎麼為自己維權?

[ 顧問答覆:] 你的情況其實沒有自己想象得那麼糟糕。 所謂律師鑽法律漏洞的方法,是要求你換工作地點,以此達到逼迫你自動離職的目的。

但是,這根本不是個法律漏洞,而是你對法律的誤解。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因此,變更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

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單位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絕,並要求繼續按原有地點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這樣解釋,不代表單位始終沒有權利更換工作地點。

如果原有工作地點搬遷,單位有權與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會觸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解釋過,「客觀情況」指:

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所以,如果是企業搬遷,還是可以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由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你們單位原工作地點正常營業,逼迫你去郊區工廠,絕對不屬於法律所謂的「客觀情況」。

退一步說,即使面對這種法律許可的解除,以你現在的情況,仍然可以拒絕單位的變更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從這一條看,其實你是握有尚方寶劍的。

掌握這樣的主動,如果你選擇自己提出辭職,那絕對是化主動為被動了。因為第四十二條只能保護你不受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侵害,而不適用於員工自己辭職的情形。因此,現在只能祈禱你還沒有遞交辭職信了。

不服從領導調動工作地點,不服從的話,要求我自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

10樓:悅舒騰騰

你所述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企業與您協商同意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不成,還是隻能按照原合同執行。公司要辭退你的話,正常需要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按照任職工齡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補償;如果你不同意離職,公司要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是雙倍經濟補償金。

但是不是說,知道這些,你就非要在公司上班,可以和公司協商差不多的經濟補償金就差不多,我們還是適合而止就好!萬水千山,我們和企業總是有機會碰頭的吧!給大家都留一步。

拿到自己覺得差不多就可以了。希望能幫到你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絕,畢竟當初的合同裡面應該都有說明雙方的責任。

如果違反合同,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

我建議是申請離職,畢竟可能會秋後算賬不說,而且雙方也沒有什麼合作默契了,不如去找另一家了。

你可以到校友邦論壇八卦職場來吐吐槽,望採納

12樓:律師幫新生代

那隻能服從領導的安排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實在不行去勞動局告他

公司單方面調換工作地點,逼我辭職,咋辦?要求我3天以內到新德工作地點報道,否者就算自動離職,合理嗎? 20

14樓:手機使用者

你自己的權利都不去爭取,你打算讓誰去爭取?

你這種情況如果沒有籤合同明確說明,多少時間之前辭職沒有薪水,那都應該付給你的。

如果老闆確實不給找勞動局仲裁。

你需要能夠證明你在這個地方工作了這一段時間哈。

15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你不接受對方的工作調動,他們辭退你,你可以要求補償。還有合同中: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若乙方有何異議,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是要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那你不同意就是協商不一致,你不同意調動,對方辭退你,就有補償了。

16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沒有這項調職的說明,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同意。 可以要求公司恢復你的崗位,否則去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申訴,再不然就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17樓:

回答:1.法律要求省內調動ok

2.省外就no

詳細建議諮詢當地勞動局,謝謝!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已經說明無疑

合理,不能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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