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起訴人社局工傷認定

2022-01-05 15:35:28 字數 2505 閱讀 4561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首先工傷認定本就該用人單位在30日內去社保局申請,單位不申請的個人/親屬可以不經過單位批准自行去申請認定

勞動能力鑑定:傷好後有殘疾的要去做鑑定,鑑定可以是單位,也可以個人/親屬不經過單位批准自行去申請鑑定

工傷發生後是先申請認定 後申請鑑定。

你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 然後申請再次鑑定的吧?結果再次鑑定結果還是十級。

然後你現在鑑定結果都出來了單位居然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這不是越活越傻了嗎?就算不服也應該是先對認定不服,後對鑑定等級不服啊,

你單位對認定結果不滿,那麼單位就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你不是工傷的證據,如果單位提供不了那麼你還是工傷,該單位賠的錢單位還是要賠,不管單位拖多久,都是要賠

沒簽合同:那麼雙倍工資單位肯定要給。

單位沒申請工傷認定:那麼你申請日之前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待遇都是單位支付

你這個也應該沒社保吧:沒社保就簡單了,所有待遇都是單位賠。無非就是時間的問題,早晚都要賠。

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會依法判決。

用人單位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半年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的,只有是工傷,工傷職工大可放心。如果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時間意見超過半年時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已經超過時效,人民法院會駁回起訴。

3樓:仝念文

回答1.如果提起工傷賠償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的意見書,法院則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提醒當事人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法院則應告知當事人可就工傷認定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比如法院、醫院、鑑定機構或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等等,均無權進行工傷認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

因此,如果認定工傷的機構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院也不應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3.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傷情已經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據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至於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程式是否合法等,則不是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問題。

如果被告方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工傷認定的程式不合法等問題,法院應告知被告方就該問題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解決。因為工傷認定問題屬於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提起了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的結果又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則應暫停民事訴訟的進行。

待行政訴訟結案後,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

比如,假若行政訴訟撤銷了工傷認定,則應終止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工傷認定,則應恢復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另外,假如當事人一方只在民事訴訟中對工傷認定問題提出異議,而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已經過期,或者法院的行政庭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則只能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審理民事訴訟,而不能指定或委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是否工傷重新認定,也不能委託或指定其他部門對是否工傷再進行認定,更不能自己對是否工傷問題進行判決或裁定。這是因為,民事審判不能越權審理行政審判的內容。

提問我工傷認定了,做三次勞動能力鑑定,第三次去廣州勞動能力鑑定還能出結,公司起訴人社局工傷鑑定,我作為第三方到**,我在**時注什麼?

回答實話實說,不要緊張

提問如果再確認工成立公司還可以上訴二審嗎?

回答如果初審成功了,就不用二審了

更多7條

61歲農民工認定工傷後用人單位起訴人社局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按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未滿60歲之前就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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