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工傷,達到什麼級別時,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22-01-06 06:06:31 字數 4962 閱讀 1183

1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傷殘等級,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醫保直至退休。

二、鑑定為五至六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社保,直至退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三、鑑定為七至十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可以終止合同,但應按工傷職工2023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幾級的

只要是工傷。

單位都不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3樓:易煥之邦律所

工傷鑑定也是醫療結束後才能申請鑑定,對於醫療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的,但是醫療期間結束後者是雙方自願的事了,你就是不能從事原工作了,公司只能給你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加每月的傷殘津貼,一般來說一到六級傷殘單位按實際情況,如果確實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七到十級用人單位 不得主動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及在本單位因工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有十級工傷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楊子電影

工傷期間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工傷傷愈以後還不能從事先前的工作,或者調換崗位後還是不能從事工作的話,10級傷殘應該可以繼續工作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給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

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辭退,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份合同。

8樓:李小興律師

單方如果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及工傷賠償金等。

9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0樓: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若勞動合同期未滿,用人單位是不能提前解除合同,除非你主動提出要解除合同。

公司主動解除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強制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在支付工傷賠償金的同時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齡工資作為賠償。

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合法的,應當接受,違法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至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不夠傷殘等級工傷職工解除合同條件與普通職工無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二)項規定,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按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和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不受限制。但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時,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其中,按第三十六條提出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工傷職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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