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和勞動合同問題求助,關於試用期和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2-01-07 09:56:44 字數 2598 閱讀 849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工作滿一個月未簽訂合同,可按每個月雙倍工資向用人單位索取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辭職的話,應提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條),這時你可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四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還可主張單位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3樓:鍾日神

公司至今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給你上社會保險了嗎?是否按時發放了你的工資?

是否足額發放了工資?試用期3個月對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是3年以上。你想辭職,你要把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明材料整理一下,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報告以ems形式郵寄到公司為好。之後再去勞動部門申訴,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樓:飛天憶往

跟他要4個月工資走人最實在

關於試用期和勞動合同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是不是就要籤勞動合同?」:

(1)當然是。

(2)但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必須有試用期。

(3)只要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簽定勞動合同:合同中可以給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的約定無效,所約定的試用期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即:只約定試用期三個月的合同,視為期限是三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資不能按試用期計算,而應按正式合同工資計算。

2、「有的人又說試用期完以後還要籤個正式合同?難道要籤兩個合同嗎?」:

(1)這是錯誤的做法,但現在中經常有,按規定,應是簽定正式勞動合同,在其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而且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必須根據正式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比如:三年以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如果前一個合同只約定了試用期:可以主張試用期約定無效,要求支付正式合同條件下的工資或是與同類崗位的正式員工相同的工資。

(3)如果是試用期只是口頭約定、過試用期後再簽定正式合同的:試用期中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可以索要雙倍工資。

3、「還有試用期是可以隨時打離職報告,不用交任何違約金吧」:不是。

(1)試用期裡辭職: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單位,通知到期後即可走人,不需要單位批准。

(2)試用期內辭職也不是所有違約金都不用交:如果單位為你提供了專業培訓並約定了你必須在單位工作x年的、或是你在單位涉密崗位且合同中約定了保密違約金、單位也在你離職後按約定向你支付了補償金的,這兩種屬於《勞動合同法》中合法的違約金,如果辭職,你應當承擔違約賠償。

4、你看到的你朋友的合同:

(1)應是合法的勞動合同。與標題是否標明瞭「合同字樣」沒有太大的關係。

(2)那合同中約定的1000元違約金:如果是服務期違約金、或是保密違約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後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服務期違約金不是賠償全部,而是隻賠償剩餘服務期的金額。

(3)如果你朋友沒有接受過單位的專業培訓、也不在涉密崗位或是雖在涉密崗位但單位沒有按約定向你朋友支付相應補償,你朋友也可以不承擔違約金,不管合同中是否約定。

6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開始一般是不籤合同的,但是也是因單位而異的,應聘者和單位都可以提出籤試用期合約的要求,如果不籤試用期雙方都有權力選擇去留!

2.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試用期離職不用支付違約金。

因為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一項特權——對比勞動法32條其他項,問題就很清楚了,比如「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公司和用人單位簽署的試用期離職要交違約金的條款'當然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4款的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包含在勞動合同裡的,也就是說,從試用期到正式工只用籤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裡面如果只對試用期進行約定,是無效的,直接視為正式工作的時間。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了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約定了,該違約金的內容視為無效,所以,只要不屬於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不論是在正式工作期間辭職,還是在試用期間離職,均不交違約金。

3、協議中對勞動報酬和工作期限(須是長期,而非臨時)進行了約定,即成立勞動合同。

有關於試用期以及勞動合同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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