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是自動離職的。現在可以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1-07 19:58:50 字數 1870 閱讀 3905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

若單位還沒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你現在可以。

同時要看你所在的地區。有很多地區的規定對於解除原因說不清的,支援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所謂說不清是,單位說是你自動離職的,但沒有以曠工處理你,而你說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雙方都沒有證明。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多長時間了,如果時間長的話,就不必去了。時間在半年內就該去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就等於解除勞動合同了!

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中華書文館

6樓:匿名使用者

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個前提,一定是要雙方簽訂了某種協議,而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載明如果乙方違反了約定,甲方可以視為自動離職的條款,如此,對方才可以依據協議已自動離職的方式解除乙方的勞動關係。不過,這條約定現在很少了,一般是在1995--2023年的時候,單位有停薪留職或者離崗掛邊的員工,這一條約定很常見,現在應該沒有了。

還有一種可能,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對員工處理的流程,如果裡邊有明確說明有這個條款,而且本人被明確告知(有員工簽字),那也是成立的。

祝你順利!

7樓:

那兩個是不相等的,但自動離職是解除勞動關係了的。

8樓:

您好,離職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以明示的方、時間、理由內作出,原則上需要書面形式,但試用期內離職除外。不具備上述條件,用人單位不得推定勞動者離職,達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免除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責任。

員工自動離職後能夠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

記得當時我是交了辭職報告,月滿後自動離職的,我以前在醫院上班辦了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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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和單位當初約的是多少待遇?一般情況下,約多少隻要正常提供了勞動,應該給多少。否則,只能說明這家單位是不誠信的。也應該找其索取正當的勞動報酬。如果對方鐵了心耍賴不認帳,當前因你沒有書面的合同,舉證困難。第二,如果你是全日制統招的在校生,當前沒拿到畢業證,單位會找理由說你和他們不是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