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如何和前老闆辭職啊有沒有什麼好的回答啊謝謝各位朋友了

2022-01-11 18:05:25 字數 5127 閱讀 2674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肯定在這個公司期間感覺還是不錯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在這個公司幹了,比方說家裡有事啊,或者說由於上班不方便 在家附近找了個,也可以說是找了份好的工作,比方說家裡那邊有人給你找了份公務員的工作一類的。其實辭職沒有什麼,現在這個時代辭職時很 正常的,不要感覺說對不起誰誰的,人往高處走嘛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已簽過勞動合同書。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書面」,要讓單位簽收,記好日期,防止將來無人認帳。「書面通知」,不是「辭職報告」,不需要批。

通知交後30天就可以走人。

寫「書面通知」語氣要和氣、婉轉,找些理由說明自己不能在該單位繼續幹的原因。

「書面通知」先寫好,不要馬上交。待新單位的錄用有了著落再交。告訴新單位一個月後報到。

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沒簽協議的話,你可以先去和老闆談工資的事,讓他漲工資,估計他不肯,那你就直說好了啊!要是他同意你加工資了,那你就是家裡幫你找了一個更好的了,或者女朋友想在一起上班準備結婚等等!辭職就辭職,沒什麼的!

只有跳槽了,才能發現外面的世界多精彩的!我也是跳了之後才知道的,要不然在一個工資,漲工資速度太慢了。。。你只要不提老闆永遠想不到!

換個環境,學習和不同的人一起工作也是一種經驗的!

找到新的工作,想跟之前的老闆說離職,可又不好意思,該怎麼委婉的跟老闆說呢? 20

5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適合做這項工作,給老闆添麻煩了。謝謝老闆的關照,我準備回去另外找適合我做的工作。

6樓:心咯1哦說

我要在這個社會中學會進步,所以說我找到了新的工作,我想實踐一下新工作給我帶來的希望和學習的結果,老闆謝謝您在工作當中讓我學習到了。。。。很多,謝謝但是接下來我有了新的目標了,想去嘗試下。這是我的辭職報告請您過目,謝謝您的栽培,謝謝

7樓:隔壁王老師

什麼不好意思?那加工資,要麼走人。

我以前做過的工作,我辭職了,現在又想回去,怎麼和老闆說 50

8樓:茹驕

如果是你以前做過的工作,現在想回去重新工作,如果是你主動辭職的話,那麼你現在可以這樣跟老闆說,老闆你現在公司缺人嗎?如果缺人的話,我想回去工作。如果老闆還用你的話,就會給你一個肯定的回覆。

提前辭職。

關於提前辭職,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開啟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9樓:阡陌上花開

你想重新迴歸你原來的工作崗位,只需要大大方方的向你原來的領導提出申請,你從原來的公司離職,現在想回去,這也並不是什麼奇怪的或者稀奇的現象,很多大公司都會對一些離職的員工有特殊的安排或者反崗的特殊照顧。所以你只需要跟你的上級領導坦白的說明情況就可以了,直接說明你想回原來的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無非就是面子上感覺過意不去,而我們大部分人都是受困於面子,導致所有的事情都因為面子而耽誤,這就是關鍵所在,所以你需要怎麼幽默的說呢,簡單明瞭的提出申請就可以了。先跟老闆問一問,還有沒有空缺的位置?

既然是非常想重回原單位工作,就不要有什麼顧忌,就應該直接的找到老闆坦言直陳。

如果老闆原來是一直很器重你、看重你的,當你提出了想再回單位工作時,老闆會欣然接受的。

即使老闆原來並不器重你,現在也不願意接納你再回單位工作,也會婉轉的拒絕,給你、給他(她)自己都留有餘地。

總之,虛擬的自尊不要障礙了對工作或者是事業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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