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能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怎麼樣才能要回來孩子的撫養權

2022-01-11 21:49:53 字數 6647 閱讀 2901

1樓:陽晨夏天

先去找個律師諮詢一下,用法律來解決這件事,女兒還是和媽媽在一起比較幸福,我支援你,你現在要找到一些證據,證明孩子和你在一起的條件,這樣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對孩子 的身心健康也有好處,我和你的遭遇差不多,只不過我們離婚的時候孩子在哺乳期,必須跟母親的,女兒在媽媽身邊,很幸福的,祝你們幸福,也希望女兒能夠健康成長!有時間我們聊聊!!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原則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週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4、那方收入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

6、一方有不可**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7、八週歲以上的孩子,要徵求孩子意見,原則上按孩子的願望判決。

3樓:彼岸花開吾何干

可以上法院提起訴訟,把真實的情況告訴法官。說明男方的撫養孩子的環境不利於孩子成長,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一般勝訴機率很大。

4樓:律l師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到法院起訴!

既然當初沒有判到底孩子跟誰在法律上來講總要有個判定的!

希望能幫你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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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我和你一樣的遭遇,只是我老公沒有外遇,他心特狠,打我,往死裡打,還口口聲聲說要殺我,我們倆都沒有工作,他一天遊手好閒,好吃懶做已經三年了,這三年我過得每一天都感覺在地獄,我無數次的想要離開,可是他就是不給孩子,也不離婚,要離婚就殺我,哎!看著你的事,我彷彿看到了兩年後的自己和姑娘的命運,

6樓:匿名使用者

同情你!支援你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既然當初約定誰條件好誰帶,那麼就擺事實比比誰的條件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建議你找個律師,不要顧面子!不要怕麻煩

7樓:lnx的守望

我提供一些思路和法律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二、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四、建議請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撫養權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適合第二條 希望能幫助你早日奪回孩子的撫養權,給孩子一個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

拓展資料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怎麼樣才能要回來孩子的撫養權

8樓:慎小晨

要看目前孩子所生活的環境是否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很難要回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可以把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

9樓:郎益濯玥

這要看當時是怎樣判的,如果對方沒有撫養能力,或是得病者,還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10樓:商標註冊

可以主張其中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孩子也願意,你又有撫養能力,支援的可能性很大的。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 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

11樓:aaa蘇凱

不可能,你還是做你前夫的工作吧,不了不好要

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麼做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想要變更撫養權,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法院是否會支援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撫養孩子一方有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包括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孩子、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行為、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等,通常法院會支援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從法律規定的文字含義及內在邏輯關係可以看出,撫養和教育子女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女方具備那些條件才能要回孩子撫養權

13樓:小豬上樹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 雙方的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顯而易見誰的工作更有利於撫養小孩。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於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14樓:過客

這取決於男方,第一,男方對孩子有虐待行為。第二,男方的經濟狀況無法維持對孩子的撫養。第三,男方家庭極為不睦,影響孩子的心理成長。除此之外,你沒有任何辦法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15樓: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6樓:生命過客

選先 女方得證明自己有撫養孩子的條 (經濟 生活 教育)二 男方沒盡到孩子的義務 三 孩子的選擇

17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你實際控制著就可以。

怎麼樣才能要回小孩子的撫養權

18樓:蘇義飛律師

你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撫養權變更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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