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違約金是多少,欠款 欠條違約金 不是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嗎 ? 那約定的最高是多少呢??

2022-01-14 06:16:55 字數 6985 閱讀 7931

1樓:毛秀才嗎

欠條沒有違約金,只能約定逾期歸還支付利息,而且年利息不能超過24%

2樓:接智偶俊民

欠條到期不還錢違約金是多少·法律生效?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從主張主利之日起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雙方自行事先約定的,但是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4樓:李建成律師

欠條的違約金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可以依照銀行儲蓄同檔利息上浮一檔計算。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欠款 欠條違約金 不是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嗎 ? 那約定的最高是多少呢??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法定的違約金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7樓:長沙金龍律師

對於約定約定金沒有強制性的限制,只有參考性的限制,違約金為欠款數額的30%或者130%的理解。

8樓:安屠生

財政部規定 法定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欠款的20% 約定違約金自相商定

9樓:劉永方律師

1、在《合同法》之前,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了法定違約金,但《合同法》之後,就不存在法定違約金了。欠條的違約金只能是有約定的才有,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就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欠條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為不超過欠款數額的30%。

2、《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據此可知,在欠條中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欠款數額的30%。

10樓:臨沂律魂

不得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

12樓:趣味簡讀

欠車隊的錢,違約金怎麼算

欠條裡涉及到的違約金多少範圍內具有法律

13樓:幾問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必須是多少,一般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在30%左右得到支援的可能性大。

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過高,可以在法院起訴要求調整。

欠條裡涉及到的違約金多少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

14樓:鍵盤的灰

不得超出法律範圍內的利息,司法解釋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

第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

第二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

第三個是自然債務區,即年利率為24%至36%,這個區間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欠條違約金的約定怎麼寫?

15樓:愛**的的小孩

法定的違約金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失,其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而約定的違約金應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案例

案情介紹:2023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並簽訂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如果張某到期不還將承擔每個月1萬元的違約金。

後張某未按期還款,陳某經多次催討無果,於2023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1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6萬元。張某參加庭審時辯稱:借款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對於違約金部分,認為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法院裁判: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借條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議的約定。被告借款後未按約歸還,顯屬違約,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

現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因合同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援,但是原被告之間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部分,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張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10萬元,支付原告違約金6個月×10萬×6.63‰=3978元。

法官說法:

一、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陳某已經構成違約,自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至於違約金是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出現還是隻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法院如何認定違約金的數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過高是相比於實際造成的損失而言的,因此,損失大小是衡量違約金高低與否的重要標準。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以高額違約金的方式達到高於四倍銀行同類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干預,無疑為變相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最高借款利息進行了限制,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我們可以推論,在通常情況下出借人能獲得的最高利益也僅限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則上雙方違約金數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應以此標準為上限,不得超過這個標準。

16樓:雲誰思之

欠條違約金的寫法如下: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貸與乙方人民幣(大寫) ,於 訂立本約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 年,自 起至 止。

三、利息(月息) ,乙應於每月 日給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屆期未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五、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得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還款保證人 ,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甲方:乙方:

連帶保證人:

17樓:小瓶屬

欠條的逾期違約金寫成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多少計算是可以的。

範例:欠條

因買到***(身份證號*********)的**產品,總價款10萬元整,已付9萬元,尚欠1萬元於某年十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願意按照每日萬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簽名):***(身份證號:******)

****年**月**日

欠據為 (事由) 欠 (債權人) 人民幣 (金額) 元,立此為據。

立據人 *年*月*日

一、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欠條的書寫結構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型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麼人或什麼單位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三、欠條的適用範圍

欠條通常適用於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四、欠條的格式與注意事項

出具欠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一、主體

要將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欠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簽字,最好是按上指紋。;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二、客體

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應阿拉伯數字標註後再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三、內容

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註明擔保方式,並寫明擔保人,擔保人簽字,按手印。

四、一式兩份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①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②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

①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②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①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

②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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