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新版三的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其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是否需

2022-02-10 19:15:44 字數 5818 閱讀 8176

1樓:

可以很明確的說不需要。

企業選擇何種會計制度主要依據監管部門要求、行業一般規則和企業自身特點進行選擇。

我國現有的有效的會計制度主要有:

企業會計準則,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包括從事遠洋、沿海、內河、公路運輸企業,海河港口,倉儲企業,外輪**企業,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渡、地鐵等企業

企業會計制度,名存實亡的東西,其中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行業和自身情況根據監管要求選擇上述幾個有效的會計制度執行。

財政部要求所有上市企業必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現在的***上市企業雖然核算條件、資本體量都與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公司有差距,不過也必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但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不需要強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具有特殊監管要求的子公司或不在中國本土註冊經營的子公司無須完全參照中國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要求執行,比如上面提到的運輸企業如果監管部門要求其使用運輸企業會計制度,那他應當執行運輸企業會計制度,不需要強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如果企業註冊經營地在國外,那應當首先執行當地的會計制度,更談不上要與國內的母公司保持一致了。

子公司執行不同於母公司的會計制度,在會計核算上存在差異可以通過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達到上市公司披露列報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中第二十七條要求"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八條要求「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準則通篇沒有強調子公司實際執行的會計制度需要與母公司保持一致,而是強調母公司在合併列報時應當按照母公司會計制度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差異。

因此,***子公司會計制度與母公司會計制度保持一致不是必須的要求。當然,保持一致有很多好處,首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就能省去很多麻煩,不過這絕不是必須的。

2樓:巨人肩膀的牛蛙

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該母公司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購買形成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情況),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為分公司後的總公司)應當對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為分公司後的分公司)的相關資產、負債,按照原母公司自購買日所取得的該原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如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原子公司則為合併日賬面價值)以及購買日(或合併日)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各項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確認。在此基礎上,抵銷原母公司與原子公司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並調整相關資產、負債,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此外,某些特殊專案按如下原則處理:

1.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購買原子公司時產生的合併成本小於合併中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計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購買原子公司時產生的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按照原母公司合併該原子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中商譽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商譽。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最終控制方收購原子公司時形成的商譽,按其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商譽。

2.原子公司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分別情況處理: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按照購買日起開始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原子公司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專項儲備或一般風險準備;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按照合併日原子公司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賬面價值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專項儲備或一般風險準備。

3.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將購買日至改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實現的淨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將合併日至改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實現的淨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這裡,將原子公司實現的淨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時,應當按購買日(或合併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為基礎計算,並且抵銷原母子公司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

原子公司實現的其他綜合收益和權益法下核算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等,應參照上述原則計算調整,並相應轉入原母公司權益項下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等專案。

4.原母公司對該原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按上述原則將原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等轉入原母公司後形成的差額,應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除上述情況外,原子公司改為分公司過程中,由於其他原因產生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比照上述(一)和(二)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答案:是的,需要一致。

下面是分析:先分析前提條件,對於企業來說,中國國內就兩套會計準則,一是《企業會計準則》,二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所以要麼執行《會計準則》,要麼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參考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的規定像你這種情況子公司是不能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而是需要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毫無疑問,上了***的母公司肯定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所以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會計準則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是一致的。

4樓:**安宮牛黃丸奶粉駱駝藏紅精油印度藥

是的,必須一致,不一致你合併報表要調整死。

總公司和分公司一定執行一樣的會計準則麼?

5樓:小草初長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所以,總公司和分公司執行一樣的會計準則,分公司不能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是該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新會計準則?怎麼核定?

6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來講除三種企業以外的「小企業或微企業」執行小企業準則,小微企業的劃分見第4條。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26638。

2、三種企業包括: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3、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還應當提醒注意的是,凡是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一旦公開發行**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4、小企業及微企業的規定:

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七)住宿業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八)資訊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注:(六)、(七)(八)3條,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注:(八)(九)(十)3條,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一)郵政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注:(十)(十一)2條,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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