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農村學校的代課教師,工作了18年,突然要辭退我,該怎麼辦

2022-02-10 19:15:45 字數 1686 閱讀 4649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自己去考取資格證然後再去應聘老師,因為你只是代課老師學校有權利辭退你,所以你只能另找出路。

2樓:遊戲深淵

首先作為一名人民教師心態要放正,可以在家看看書養養花,或者可以弄一個補習班。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學校做法欠妥,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自己受到公平待遇。

4樓:漆衣小寶貝呀

也麼說呢。代課老師在前面幾年是有轉正機會的。國家有下達檔案。

您可能沒有參加轉正考試。錯過了好時機。現在來說老老師經驗豐富,並且在三筆字上基本都很不錯。

但新的時代,有新的內容。可能在某些方面沒有跟上腳步。辭退。

應該有辭退費用。和學校協商吧,

5樓:知之益明

首先看你是否跟該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如果有紙質版的勞務合同,就可以走法律程式合法保護自己。

如果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就比較困難了,可以求助一下當地相關部門或者自己找一下律師諮詢一下專業建議,根據專業方法進行解決。

我是一名代課老師,今年辭退有什麼補償

6樓:塵封殤逝

代課教師既非公務員,也不是有編制的「公辦教師」,而是教育部門或者學校為了解決師資力量不足而聘用的臨時教師。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代課教師被聘用後即成為學校的一分子,需服從學校的管理與工作安排,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其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構成要件。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實踐中學校很多未與代課教師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也即最遲應當在2023年2月1日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已經代課達十年以上的代課教師和用工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課教師來說,其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很遺憾,只能給你這樣的回答,但會有著落的,因為影響太大了,希望能幫到你

農村代課教師連續任教十餘年後被辭退,沒有任何經濟補償.請問有沒有維權成功的案例?

7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應給代課老師發辭退補償金和買10年的社保。我們縣像這種情況基本都解決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肯定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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