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2022-02-15 12:26:51 字數 5450 閱讀 7496

1樓:註冊會計師

經驗收合格的,竣工日為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竣工日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2樓:漁翁先生

一、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檔案或准許使用檔案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第13.2.3項規定: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樓:匿名使用者

領導說哪天就哪天。笑。

如何確定工程竣工日期

4樓:註冊會計師

經驗收合格的,竣工日為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竣工日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5樓:qq的勾k先生

不同的情況下竣工日期的規定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竣工日期確定的注意事項:

竣工日期的確定對後續的權利主張而言很重要,關於竣工日期的確定,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於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獲得獎勵。

6樓: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建設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因此,只有在確定竣工日期後,才能判斷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約、何時進入結算期、工程風險何時轉移等重大問題,逾期交工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額外支付工人工資、裝置租賃費、貸款利息等,故必須對竣工日期予以重視。因實際竣工日、工程完工日、轉移佔有日和驗收合格日四者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為避免導致竣工日期產生爭議,需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的確定方式。

對於竣工日期的確定,首先適用施工合同約定,以《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為例,其通用條款32.4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樓:羽濱竹聽筠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8樓:河傳楊穎

由開工報告確定開工日期。

開工報告是由建設專案承包商申請,並經業主批准而正式進行擬建專案永久性工程施工的報告。據國際慣例,沒有業主批准的開工報告,承包商不得進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報告,業主工程師照樣可以按合同規定時間下達必須進行的永久性工程開工的開工令。

得此命令,承包商必須有令工程師滿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現場。在開工令規定的日期,承包商不能按開工令要求開工,或只是象徵性開工,都將視作違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開工令的前提條件是:

1、施工圖已審查完畢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審批

3、施工圖紙已會審

4、現場「三通一平」及臨時設施等已能滿足施工需要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裝置已落實(或有所計劃)

6、已辦理施工許可證

7、工程基線、標高已複核

8、其它地方性的規定等。

但主要還是根據業主工程師的要求,有些國際工程可能在預付款到賬後即開始計算工期,而有些分包合同雖然以上條件都已滿足,但因為主合同履約沒有收到開工令,所以未向分包合同下達開工令,但這屬於少數現象。

9樓:北京厚德交通科技****

確定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日期的方案如下:

1、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開工日期:通俗地講,指開始進場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講,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講,指完成工程施工並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指驗收通過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與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日期。

不同之處在於:竣工日期與驗收通過有關,驗收不通過談不上竣工日期;而完工日期,與驗收通過與否無關,但程式上有關,因為完工後才能夠進行竣工驗收。

兩者關係為:先有完工日期後有竣工日期。

2、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從上述認定辦法,我們可以看出如何就實際開工日期進行舉證。

3、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ii)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iii)發包人使用工程後,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可能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因此,從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應認定發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該工程轉移佔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10樓:註冊會計師

經驗收合格的,竣工日為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竣工日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11樓:眼淚的錯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均在施工合同中予以寫明,往往採用一個時間段或截止日為表現方式,比較容易確定。但由於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約定的竣工時間內完成,造成實際竣工日期常發生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2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這裡是對於沒有爭議的處理:

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 2 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 0 0 4年1 0 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13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來確定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此中經常發生,多數時候發包人有意拖延驗收,致使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此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來按照合同法規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既然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了,說明發包人放棄了工程質量的抗辯權,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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