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竊聽(刑事案件)所得證據可否作為民事案件證據使用

2022-02-17 07:34:17 字數 5372 閱讀 9911

1樓:青燈俗事

合法竊聽(刑事案件)所得證據可作為民事案件證據使用,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會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樓:獅子座之吻

你好:根據你所說的事實,我做以下的分析: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要合法取得。但在司法實踐中私自採集的錄音已經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了。這是因為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在平等地位,如果對其**要求過嚴的話是對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的一個弊端。

所以說,如果想把公安機關的錄音在民事訴訟中使用,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所以公安機關的錄音是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需要一個法定的程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獲得此證據。

二、根據你說的謠言問題,法院採納不採納此證據。這要看其謠言對當事人是否造成了實質的損害,如果的確對其名譽或其他合法權利造成了損害,則會採納;如果沒有,則不能當做證據使用的。

綜上,公安機關的竊聽錄音是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使用,但是這需要經過一個法定的程式;如果謠言及詆譭的內容在客觀事實上造成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則此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沒有造成客觀事實上的侵權,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天天好心情:)

3樓:冰雪孤緣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刑事案件調查中,所獲取的證據,都是有保密規定的,尤其是竊聽來的證據,只能用於刑事案件的偵查,不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其次是你所說的關於b合謀傷害a利益的談話,傷害的程度如何,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如屬於刑事案件範疇,是否已經實施?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或者是未實施的刑事案件,此證據就不能使用,法院也不會採信.

第三就是非雖在案件判決上不採信,但在道德層面,b會受到譴責的,同時a可以利用此竊聽資料,尋找其他可以使用的證據.

第四就是a將此竊聽證據公開後,一方面,b可以告a侵犯其隱私權,另一方面在社會上對公安部門產生負面影響,a會受到單位的相關處理.

4樓:京城李律師

撒播謠言致使個人名譽受損,需有一定的傳播範圍,僅僅在一個**中議論他人,無論從刑事還是民事角度,都不會簡單的認為是侵權。再者,其獲取證據的**也存在問題,一般公民監聽他人**是侵害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法院不會輕易採信。

5樓:正氣長春

**在刑事案件調查中,所獲取的證據,都是有保密規定的,未經本部門領導批准是不能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的,否則,該警員就會受到相關的處分。

法院對祕密竊取的防治錄音,一般也不會採信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散佈謠言,侵害某人的名譽要定違法犯罪都要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是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採取竊聽方式獲得的證據用於民事是不可能的,因為你獲取證據的途徑是在刑事案件裡用的祕密偵查手段,民事上是不會採納的,也就是說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個可以作為一個控訴的切入點,由這個你的其他證據。

7樓:哈爾濱張律師

雖然是竊聽,但不影響作為證據可以使用,只要證據**是合法的,就可以使用。

8樓:二手法學家

必須這個證據不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一般應該可以,就是不可以也要用,因為對方不一定抗辯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交,你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到的證據是可以被法院認可的!

10樓:18年執業劉律師

我是資深職業律師為你的問題答覆如下供你參考:1是我認為應該採納,2是要結合其他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因為你監聽的物件改變了;且你監聽到的內容不可以個人使用;

另外:正常情況下法院不會採納錄音作為證據的

12樓:喬伊崔比昂尼

這是兩個案件,

如果要民事訴訟,我認為法院不能採納。

刑事司法的證據不能用作其他民事案件。有點濫用公權的感覺。

不過在中國...

13樓:9999歸真

侵害某人的名譽要定違法犯罪都要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是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採取竊聽方式獲得的證據用於民事是不可能的。b合謀傷害a利益的談話,傷害的程度如何,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如屬於刑事案件範疇,是否已經實施?

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或者是未實施的刑事案件,此證據就不能使用。

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14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關於刑事案件的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定案需要明確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無法定案,就算高度懷疑也沒用。

法律上這叫做「疑罪從無」,就是說,缺乏證據,或者主要證據有一點的案件是不能定罪的。

16樓:高階電筆

缺乏證據是不行的,得找到證據,不如人證、物證等等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據,不能認定。

18樓:旋風

「疑罪從無」,沒有證據,不能認定。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法定種類有:(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20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66262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律師擔任訴訟**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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