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放棄公證二年後能重新申訴嗎,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且經過公證後,能否變更?

2022-02-25 09:49:29 字數 5644 閱讀 7888

1樓:淮安浙江人

一、《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1、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0條: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遺產沒分割,放棄繼承的可以反悔,需要去公證處撤銷公證書。如果遺產已經分割,放棄繼承不能反悔

《繼承法意見》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且經過公證後,能否變更?

3樓:匿名使用者

跟權利人協商後,如雙方同意,到公證處,重新做變更公證 ,不同意的話無法更改。

4樓:狄安娜的金箭

應該不能。因為你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且做了公證。你的繼承權利已經明示放棄。

但是你放棄的那一部分就轉為法定繼承。也就是說那一部分遺產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或協商解決。你做為繼承人有權繼承那一部分你應得的遺產。

5樓:

權利人不同意的話,那就是你單方想反悔,那肯定不行的,否則還要公證幹什麼

6樓:

能,跟權利人協商後,經雙方同意,到公證處,重新做變更公證

7樓:王元頁

1,如果遺產還沒有分配,可以到公證處撤銷公證,參與遺產的分配2,如果遺產已經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銷放棄繼承宣告3,可以參考《繼承法意見》相關規定: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夠了,因為權利人都不同意了,現在已經公證了,你單方面已經無法改變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得我有點沒聽明白!不過誰放棄繼承權了,也做過公正了,誰就在沒有發言權利了!就按公正書上規定得就可以了!

如果你做了公正就應該有公正書,找不到了也可以去公正處去查!放棄繼承得那方就在沒有干擾得權利了!要不做公正還有什麼用!

我就是才辦完公正繼承權,所以瞭解!不過當初你做公正得時候應該是所以繼承人都在場得前提下才做得公正吧!這樣就沒有問題就按公正書為準!

10樓:

可以的,繼承權是法定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與否,公正是在特定條件下的當事人合意,如果情況變更,比如:原來商量好,遺產均留給某一個人,其他人放棄,公正併成立。假如現在,情況變了,遺產不能僅僅保證那個人享有,那麼自然當初的公正協議失去了效力,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沒有問題。

11樓:中國婚姻家庭網

有兩點不清楚,權利人指的是誰?放棄繼承發生在什麼時候?

如果發生在繼承開始前,那麼放棄繼承實際上一般是一種遺囑,遺囑人同意,就可以變更。

如果發生在繼承開始後,特別是在遺產分割完畢後,一般不會變更。

如果繼承開始,遺產沒有分割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變更。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後提出。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變更,唯一出路就是上法院打官司!

14樓:

上面的專家已經說明白了。——

繼承法中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條款說明,放棄繼承的表示應在繼承開始以後及遺產分割前作出。你可以去查一下具體條款。

另外,按照你所說的,如果你父親的遺產尚未處理,即便是公正再先,你應該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你提供的理由情況決定處理結果,遺產處理完畢,法院就不予承認。

15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律師好好問問就行了嗎?

16樓:

在這裡能得到什麼答案?找個律師好好問問就行了嗎?

17樓:家事法苑團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5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但若在遺產處理後,因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遺產一旦處理,則繼承已經結束,法律如果再行支援翻悔,將使遺產處理問題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遺產的利用和效益的發揮,也將使遺產分割後已經穩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受到影響。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可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經過公證的放棄遺產繼承宣告,僅在效力等級上高於未公證的宣告,在其他方面並無區別,均可產生放棄的法律效力,且公證也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故只要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特定期間內,繼承人自願依法作出的放棄遺產繼承宣告,均可適用與反悔內容的法律規定。

——家事法苑團隊段鳳麗律師

關於公證放棄繼承權是否還能反悔

18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需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奶奶自己部分重新公證遺囑

22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23樓:

問問題的不是什麼好鳥

經過公證的放棄房產繼承權後還能不能反悔

24樓:李建成律師

經過公證的放棄房產繼承權,如果房產已經處理,無法反悔了;房產沒有處理的前或訴訟中反悔的,由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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