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會被判刑嗎,一房二賣坐牢嗎?

2022-02-26 13:10:26 字數 4803 閱讀 1889

1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這肯定是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樓:木有負面情緒

1、從民事責任角度分析 (1)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個買受人都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第

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二種情況下的特殊處理第一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如果拆遷人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那麼被拆遷人享有優先權,即使後買受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登記手續,其仍可以主張後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如果被拆遷人不主張上述權利,其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後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善意買受人可以主張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即使惡意串通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善意買受人仍可以主張其合同無效,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

如果善意買受人不主張上述權利,其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和買受人的惡意串通行為還可能承擔追繳所得的法律後果,即雙方因惡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從行政責任角度分析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從刑事責任角度分析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

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已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佔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綜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佔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於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一房二賣坐牢嗎?

3樓:非也先生

如果存在詐騙行為,觸犯詐騙罪,會被依法判處刑罰。如果沒有,那就是合同糾紛,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追究賣房人違約責任

一、觸犯詐騙罪的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合同糾紛

主要考慮幾個因素:第

一、出賣人是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如果出賣人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且買受人已實際使用了該房屋,表明出賣人履行合同的真實意願,這種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對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護,應當考慮支援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第

二、買受人是否已全額支付房款,如果買受人已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項,表明該買受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對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護,亦應當考慮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第

三、是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備案等相關手續,如果買受人已辦理或正在辦理房屋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表明買受人要求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意願強烈,買受人也在為房產過戶登記在做前期準備,在確定買受人時應該考慮其實際履行請求;第

四、買受人是否適宜履行合同,如果買受人履行合同的成本較低或其適宜履行,應當考慮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

4樓:廣州の律師

1、你提這樣的問題的目的是什麼?不用坐牢的話,你就去一房二賣?2、數額大的話構成合同詐騙罪的。

3、建議你別動那樣的歪心思:惡人會有惡報的。4、可以去諮詢房地產方面的專業律師,看他們怎麼答覆你。

好事不妨多做,壞事慎莫為之。

5樓:俟依絲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假設房主目的是非法佔有,賣房後立即揮霍或潛逃,那麼房主收取後一筆的購房款是犯罪金額,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假設房主是貪圖利益,即賣給前者後,發現後者出的**更高,故又賣給後者,然後打算退錢給前者的,那麼房主不構成犯罪,其只承擔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屬轉移,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誰先與房東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那麼該房產就歸誰。如果都沒辦理手續,優先第一個購房人。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屬於經濟詐騙類

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承擔違約責任,民事責任

8樓:

請問下3樓,如果都沒辦理手續,為什麼第一個購房人優先,有法律依據嗎?

一房二賣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9樓:天榮律所

【案情簡介】

陳先生與劉先生於2023年11月17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陳先生將名下的房屋賣給劉先生,當時陳先生的房屋未辦理完產權證,因此雙方在合同中註明陳先生房產證辦好後立即過戶。

合同簽訂後,劉先生將房款115萬元交給陳先生,陳先生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居住使用。2023年2月,劉先生得知該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後,即要求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但陳先生想反悔,認為房屋漲價了,劉先生應該給加錢,劉先生不同意。

此後,陳先生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劉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先生履行合同,協助劉先生辦理過戶手處。法院就此案做出判決,判令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辦理房屋的所有權過戶手續。

因陳先生拒不履行該生效判決,劉先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竟發現陳先生已將房屋以145萬元的**賣給王先生,且王先生已拿到房產證。為此,劉先生又以陳先生、王先生二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陳先生與王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王先生在知道該房屋已**給陳先生的情況下,仍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陳先生與王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陳先生與王先生應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劉先生。

【天榮律師案例分析】

劉先生與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雖然當時由於房屋建設方的原因,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但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待房產證辦理後立即過戶。

原告陳先生與被告劉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後,雙方均應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劉先生在能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拒不辦理過戶,反而將房屋出賣給被告王先生,違反了合同義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其賣房行為發生在訴訟期間,導致了此後法院生效判決書無法履行,也是一種妨害司法的行為。

【天榮律師提醒】

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天榮律師法律分析】

一房兩賣的行為本身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賣主在第一次賣房屋所籤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這兩個要件時,就應認定該買賣合同已經生效,而不論該房屋是否已辦理過戶手續。

賣主跟第三人所籤的再次轉賣房屋的合同的效力,則要分情況:

(1)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即他並不知道該賣主已經簽過買賣房屋的合同了,並且該房屋的轉讓已經過戶了。那麼就認定第二份合同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歸第三人。第一次合同的買主只能向買主要求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賠償。

(2)第三人明知賣主與其他人已經簽訂合同了,仍然與賣主簽訂買賣合同,則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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