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合法嗎,員工自離公司不結算工資合法嗎

2022-03-03 05:55:38 字數 5515 閱讀 5184

1樓:老許願

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彌茂

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自離應該要按照規定提前和單位申請,如果急辭工的話,單位扣除一部分費用這是合理的,因為單位也需要準備的時間,你沒有提早通知他們可能會有麻煩也會造成損失。

3樓:馬莉律師

回答正在解析,請稍等

自離不發工資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行為。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提問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金額怎麼定

回答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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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召釹

員工自離也是有工資的,不給員工工資是違法的。員工應該去勞動局去維權,讓公司給自己結算工資,拿回屬於自己應得的。

5樓:消失的彩虹海

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6樓:幾許

只要離職程式合法合規,自離就有工資。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當天一次性結清工資。

7樓:想知道的不知道

自動離職,不結算工資肯定是不合法,而且自動離職應該提前30天和工作單位報備,但就算如此,如果結算工資的時候不給錢,也是不合法

8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是應該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內也應該要寫上雙方違約的責任,而員工因為自己私人的問題也自離的話,用人單位是應該要立刻結算工資並且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員工什麼原因辭職,都是應該要支付工資,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夠剋扣勞動者工資,要是出現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是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徐升

肯定不合法的,但是一般進公司,都會籤合同,合同有寫離職不結工資相關條例,你簽了字就代表你接受這條例。你做一陣子自己想跑就跑了,還結工資給你,那誰都可以這樣做啊,無規矩不成方圓。工作不是菜市場,想走就走。

10樓:莫離

不合法,自離也是有工資的,但很多公司會預設不發工資,這個要到勞動局請求幫助

員工自離公司不結算工資合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自離公司不結算工資是不合法的,員工在離職後也要發員工之前工作所得的工資。如果不發工資屬於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結算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離職)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3樓:仵野夕溪

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一個月後不需要批准,企業應該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合法程式辭職,企業不結清工資,可以投訴維權。

14樓:嫭兏鍯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與公司不能達成一致的,須提前30天書面向公司提出,否則,你就違法,應該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程式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合同,並且30天后離開,公司不結算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張權利。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5樓:馬莉律師

回答正在解析,請稍等

自離不發工資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行為。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提問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金額怎麼定

回答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

更多3條

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合法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自離不結算工資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請問在公司上班自離不發工資算違法嗎?

17樓:999級吞天巨鯤

在公司上班自離不發工資屬於違法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公司支付公司並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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