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效力,本案中的電子證據的效力如何?應當如何認定?求大神問答

2022-03-03 20:32:11 字數 5347 閱讀 6292

1樓:土流集團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

首先,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資料是以電磁、光碟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晶片、磁碟等載體上,儘管用於記載資料資訊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資料的載體,如半導體晶片、磁碟、光碟等介質。因此,「如果單從電子資料存在形式看,所有的電子資料都是客觀的。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準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式」由此可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證明案件情況,但並不是每一件證據都能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被採用。合法性是採用證據的重要標準之一。

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效力

2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3樓:快律諮詢

中國快律解答:與傳統銀行業務中線下籤署的紙質合同相比,電子資料證據具有容易丟失、篡改或者偽造等特點。因此,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沒有采取特別措施儲存的電子證據,其可信性容易受到質疑,只有儲存可信電子證據,使電子合同單證與紙質合同單證擁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證明交易事實的存在,才能保障網上業務順利開展。

目前相關立法滯後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事宜尚無有針對性的全面規定。《電子簽名法》中僅對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考慮的因素做了概括性的規定。由於缺少國家層面的全面性規則,因此,各地法院對電子資料證據的採信和證明力判斷呈現差異總體上,司法機關對電子證據會嚴格審查,謹慎採用,通常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在銀行開展的網際網路金融業務中,銀行通常是網路平臺的提供者,網上交易發生爭議時,依據現有的證據規則,司法機關一般要求網路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更嚴格的舉證義務。因此,銀行在設計網上產品流程時,需要特別關注各交易環節的證據以適當的方式留存和呈現,並且能夠被外部專家以客觀的標準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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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土流集團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

首先,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資料是以電磁、光碟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晶片、磁碟等載體上,儘管用於記載資料資訊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資料的載體,如半導體晶片、磁碟、光碟等介質。因此,「如果單從電子資料存在形式看,所有的電子資料都是客觀的。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準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式」由此可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證明案件情況,但並不是每一件證據都能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被採用。合法性是採用證據的重要標準之一。

本案中的電子證據的效力如何?應當如何認定?求大神問答

5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電子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條,能夠支撐原告方的訴請。如被告方無有效的證據作為反駁,可依據上述證據判定被告方存在侵權行為。

我是真相帝

電子證據怎樣被認定?

6樓:新歌無感

現在微博上面看到現在這些軟體上面的聊天記錄都可以被當為證據,所以電子證據是為人定的

7樓:戚廣利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資料是以電磁、光碟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晶片、磁碟等載體上,儘管用於記載資料資訊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資料的載體,如半導體晶片、磁碟、光碟等介質。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

適格證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採納作證據的書面陳述;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儲存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影印件與原件完全等同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準。對電子證據而言,如想被法官採納,它必須能以其內容有效地解決諸如以下問題:首先,這個電子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其次,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最後,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

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把握具體的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了。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準。一般認為,儲存在計算機內的資料都可以被銷燬、改變,所以應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資料列印出來。而且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

此外,發生爭議的雙方將原始資料稍加改變,就可能改變最初始自動生成的原始檔案內容,從而使電子證據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現問題。《中國電子商務法(示範法)》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具備下述情形之一的電子證據應予以排除:(一)非通過核證程式得來的電子證據;(二)經鑑定遭到過修改、攻擊的電子證據;(三)通過非法竊錄、搜查、扣押等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四)對於計算機生成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生成該證據之際計算機系統處於不正常狀態的;(五)普通的證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對於計算機儲存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轉錄過程出現實質性差錯的。

」總之,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是: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式。

8樓:張老師說物理

電子證據應該在法院的指導下進行認定。

9樓:sky梓珞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製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儘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10樓:

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應遵循以下規則:

(1)各個間接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

(2)間接證據必須具備一定數量,並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3)間接證據本身必須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間不存在矛盾。

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

11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與線下簽字蓋章的紙質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見,以電子資料為表現形式並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關鍵,如何證明電子資料才是核心。根據司法判定對電子證據的幾點要求,證明電子合同有效性需結合以下幾點:

完整性:能夠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簽署身份以及操作日誌等有完整清晰的記錄;

合法性: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障電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

獨立性、安全性:提供電子合同籤、存等服務的第三方應當權威、中立,確保電子證據公正性;

綜上,當電子合同產生糾紛時,經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能夠作為直接有效的電子證據,證明其未經篡改、真實有效。

12樓:

電子合同,是指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訂立,以資料電文的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的合同。簽署各方都經過實名認證,並且採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了和紙質合同以及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直接線上簽署,不用快遞,可以為企業節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同時節省人力。

13樓:籤盾電子合同

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14樓:法律快車

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絡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因此,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最主要的工作。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包括形成時間、地點、製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絡。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是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於我國上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路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檔案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部分地方法規已有了相應規定,如《廣東省對外**實施電子資料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電子資料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迴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於5年。

進行電子資料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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