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電子合同,是否就具備法律效力

2021-05-27 17:39:34 字數 3423 閱讀 6222

1樓:農村土地流轉

公證後當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單純的電子合同不一定。

電子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電子合同如果沒有紙質或其他方面佐證合同的簽訂,雖然理論上生效,但是實踐中可能會有很多風險,所以最好有一個能夠固定下來具有辨識的證據,對生效及以後工作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公證後的話基本上就沒問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後的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像我們公司用的盈諾籤可以支援網上賦強公證及普通公證,他們家的電子合同是與三峽公證處對接,直接出具賦予強制執行債權文書,他們的官網****yingnuoqian.***,你可以去了解下。

3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首先要澄清一個誤區,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然而公證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係,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

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並且要驗證締約方的身份,這種方法在紙質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證之後的證據材料很難在庭審過程中被推翻。

相對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如果程式沒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採信。公證的意義在於給法官或仲裁員提供了證據的可信背書,減少了法官或仲裁員認定和採信證據的時間,提高了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邏輯在紙質檔案和手寫簽名的情況下是對的。

但是,公證應用在數字簽名、電子證據領域,其實並非像在紙質合同簽署時那麼可靠,甚至難以保證其可靠性和準確性。

我國目前的公證多為形式審查,即對公證員所看到和聽到的事實進行公證,而對電子證據在形成和傳輸過程中是否發生篡改,並不是事後僅憑所見所聞就可確認的,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對檔案簽署系統和技術的可靠性進行評估,進行技術鑑定。

公證處的公證員絕大多數不是技術專家,也不具有技術鑑定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資質,所以所謂電子證據的公證是有瑕疵的,或者說是有侷限的,只能是公證員對電子證據的外觀、載體或取證過程進行簡單的證據保全公證,不能作為全部事實證據。

所以,公證機構在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是很弱的。目前電子資料鑑定的權威機構是電子資料司法鑑定機構。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電子合同系統,首創了將電子檔案雜湊值在電子檔案簽署時同步給司法鑑定機構做事前證據保全這一模式,便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已簽署的電子檔案是否被篡改進行認定。

而電子檔案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機構在審理或裁決案件中最擔心的證據問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機構的認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種認定,是一種外部的行為,本身是不對電子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論電子合同是否經過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像法大大這種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提供的一鍵仲裁服務,多次獲得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事實判例認可,可以進一步增加電子合同的公信力,對後期糾紛的處理或者法院審判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綜上所述,使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的電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術和法律的雙重保障。司法鑑定報告為電子證據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鑑定,避免法官因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法信任電子證據的困擾。

經過公證的電子合同,是否就具備法律效力呢?

4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首先要澄清一個誤區,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

。然而公證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係,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

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並且要驗證締約方的身份,這種方法在紙質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證之後的證據材料很難在庭審過程中被推翻。

相對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如果程式沒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採信。公證的意義在於給法官或仲裁員提供了證據的可信背書,減少了法官或仲裁員認定和採信證據的時間,提高了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邏輯在紙質檔案和手寫簽名的情況下是對的。

但是,公證應用在數字簽名、電子證據領域,其實並非像在紙質合同簽署時那麼可靠,甚至難以保證其可靠性和準確性。

我國目前的公證多為形式審查,即對公證員所看到和聽到的事實進行公證,而對電子證據在形成和傳輸過程中是否發生篡改,並不是事後僅憑所見所聞就可確認的,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對檔案簽署系統和技術的可靠性進行評估,進行技術鑑定。

公證處的公證員絕大多數不是技術專家,也不具有技術鑑定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資質,所以所謂電子證據的公證是有瑕疵的,或者說是有侷限的,只能是公證員對電子證據的外觀、載體或取證過程進行簡單的證據保全公證,不能作為全部事實證據。

而遠端的電子合同公證,至今尚無一家公證機構敢於嘗試,因為一般公證員缺乏判斷遠端電子合同簽署系統底層技術可靠性和確認電子檔案簽署主體的能力,同時公證處的業務承接範圍也有嚴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證機構在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是很弱的。目前電子資料鑑定的權威機構是電子資料司法鑑定機構。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電子合同系統,首創了將電子檔案雜湊值在電子檔案簽署時同步給司法鑑定機構做事前證據保全這一模式,便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已簽署的電子檔案是否被篡改進行認定。

而電子檔案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機構在審理或裁決案件中最擔心的證據問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機構的認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種認定,是一種外部的行為,本身是不對電子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論電子合同是否經過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像法大大這種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提供的一鍵仲裁服務,多次獲得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事實判例認可,可以進一步增加電子合同的公信力,對後期糾紛的處理或者法院審判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5樓:江蘇契約互聯

公證最主要的目的是預防糾紛,這樣看來,公證並非一般電子合同的必備要件。

除了必須公證的,如不經公證就沒有辦法進行實際操作(房地產的贈與合同,需要公證以後才能過戶,不然贈與合同雖然有效,但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不讓你過戶);還有雙方約定合同須經過公證才產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須公證。

除了上述2種情形,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成立即生效,並不需要公證

公證後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與未經公證的合同並無二致,並不存在公證後的合同約束力更強的情況。而有無公證最明顯的區別在於:若合同後續發生爭議,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它具有可靠的抗抵賴性。

故而,通過已公證合同可以輕鬆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合同或許沒有發生任何爭議的話,那公證與否基本沒有任何區別。

所以一些大型的專案、合同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等原因考慮,可自能會採取公證或律師見證的方式簽署,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大企業的重要合同會積極主動進行公證的行為。

但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機構的認定。所以公證也只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種認定,是一種外部的行為,本身是不對電子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電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麼審查電子合同

目前,經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13 14條認可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 11條認可以資料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116條認可電子資料作為法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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