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的新證據怎麼認定,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有效嗎

2022-02-28 11:34:32 字數 5311 閱讀 5903

1樓:鞏擾龍晨

在上訴狀中提出二審將提交新證據,並註明證明目的,新證據影印件,建議承辦人二審公開**審理,而非詢問後書面審理。在公開**的時候,是三個法官審理,將新證據原件帶來。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新證據的認定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

一、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二、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四、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五、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

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有效嗎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在二審時提交新證據不行,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新證據的效力是有法院認定的。具體依據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3、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2、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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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諾諾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

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是有效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6樓:

新證據勸說同案人投案自首,能減輕刑期

二審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嗎?

7樓:傅豆蕾他爸看社會

二審**後能提供新證據,滿足提供的法定條件則可以提供新證據。必須具備全面、客觀、充分的證據條件,多個證據能夠形成反映客觀真實性的證據鏈,方可以認定事實。如果證據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觀反映事實存在的真實可信性,或者證據鏈過於片面,不能蓋總全貌、不能印證客觀真實性,就不能夠認定事實。

8樓:古晶律師

1、二審可以提交新證據,但是隻有一審審理後形成的證據,或一審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法院沒有調查的證據才可以算二審新證據,其他證據都不可以提交;

2、一審法院會把一審卷宗全案報送二審法院,所以一審的證據也會被二審法院看到,不需要重複提交證據了。

9樓:飲水思源

刑事案件沒有任何問題。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就要看是不是新的證據,如果不是新的證據那就不能提了,對方可以不質證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 不過對新證據的定義很嚴格 只有下面2類才屬於新證據1、一審庭審後才發現的證據

2、一審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取而法院未調取 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准許併為當事人調取的證據

3、一旦上訴 一審法院會將所有的案卷材料都移送到二審法院 所以不用再次提交

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二審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11樓:仙清漪遲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12樓:玉鶴軒蔚飛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四條,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規定。

「訴訟程式機制

的建構,實質上蘊涵著通過構築正當程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因此,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

原則上,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援。

我國民事訴訟採用二審終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這位負責人表示: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還規定:「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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