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怎麼就變故意傷害了呢,尋求法律高手幫忙

2022-03-05 14:55:39 字數 1940 閱讀 8731

1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個人認為:正當防衛是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權,不法傷害的行為進行防衛。雖然對方有一定傷害行為,但是防衛要有一定限度,就是說防衛不能超過傷害。

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屬於故意傷害行為,情節嚴重要負刑事責任,對方經司法鑑定達到輕傷害,你朋友就涉嫌故意傷害。

你可以委託律師起訴對方尋釁滋事,但是實際操作很耗精力,也未必會有結果。建議還是經過調解了事為好。

2樓:朱傳琦律師

1、事情的真象公安機關應該會查清楚,能不能夠成正當防衛還要看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

2、輕傷案件是可以調解的,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建議積極賠償,達成協議。

3樓:匿名使用者

請位律師瞭解情況下,有助於維護嫌疑人的權利。

說說徐先生開口就罵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4樓:戚廣利

開口就罵人不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朋友打架出了點事,請法律高手幫忙解答,小弟感激不盡!

求故意傷害罪的法律條文

5樓:奧斯卡

故意傷害罪的法律條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2] 。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屬於正當防衛嗎,什麼是正當防衛

被人扣住頭部 而且還是 緊緊 地扣住 這說明你受到了輕微的攻擊。可是沒有傷害到你,反倒是你一推把別人傷害了,按理說這是正當防衛。不過你還是得賠醫藥和損失費。我建議你諮詢下律師。畢竟我們是業餘的。回答不專業。請問當時有其他人在場嗎?如果有人能為你作證,你不嫌麻煩的話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找好證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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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算不算正當防衛,打架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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