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哪些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堅持什麼原則

2022-03-12 10:15:30 字數 5150 閱讀 1175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2樓:潘增飛

重中之重的是分清楚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了孩子就肯定不是了

3樓:法臨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

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堅持什麼原則

4樓:石材大百科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夫妻離婚時最需要處理的重要事項之一。在法院處理這類情況時,一般會按照這樣的原則去分割共同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於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於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4、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後儘快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侷限於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樓:佟淼虎琦

,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3、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5、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應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love小菜菜一個

你看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什麼原則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關於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二)關於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賠償」原則。

(四)關於經濟幫助原則

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9樓:草民學法

1、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與婚前或婚內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依法則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智慧財產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3、婚姻法17條規定的「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應理解為:

a、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為由抗辯善意第三方。

4、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具體處理時,考慮生產、生活實際需要、**、數量等情況,可以適當有所差別。專屬於一方的個人物品,應歸個人所有。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條、18條、19條、39條、4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8條

試述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5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分,婚前財產根據公證或協議處理,不能證明的一般也平分。

11樓:上海賈曉慧律師

男女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照顧無過錯一方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方便 。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大於法定

離婚財產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 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

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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