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簽署的勞動合同與實際中的工作不符合,應該怎麼辦?

2022-03-13 09:20:20 字數 6576 閱讀 4366

1樓:濤聲海韻

這種情況員工可以要求補償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簽署的勞動合同與實際中的工作不符合,應該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寫有具體崗位以及工作內容,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贏的機會很大很大,最後結果可能是雖然得到一定賠償或補償,但是得穿小鞋、解除勞動合同等可能。請自己斟酌一二。

3樓:匿名使用者

崗位變動屬於合同變更,合同變更需要企業和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這個事情最好是個公司協商,如果你去仲裁,那代表你也不想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下去了,否則還是不要輕易去仲裁,多和公司溝通,說清楚當初來公司想從事的崗位,以及現在崗位自己確實不能做的原因,我想如果你在公司表現的不錯,領導會考慮你的職位安排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資待遇沒差 就沒必要啊

面試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怎麼辦?

5樓:三條橋聚星

面試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侮辱勞動者,勞動者可以依法舉報和投訴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6樓:羅勒人力資源網

面試時說的和實際的工作不一樣怎麼辦?羅勒網 在獵頭行業從業十餘年

,遇到的這種情況主要還是發生在規模比較小且入職員工多為應屆生或者工作經驗並不多的職場人身上。

其實有很多公司都是這麼幹的,以後你會發現很多這種公司,面試時候跟你談好的待遇,等第一個月之後會找各種理由和藉口扣掉一部分或者直接不是原來所說的那個工資,很正常。但是一般正規的國企,外企和大型民企都是按照約定來的,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很少有企業會剋扣的,因為這樣會影響企業形象,但是很多小民企和私人企業還有那種三資企業經常做這種事,所以以後找工作的時候要睜大眼睛問清楚,把勞動合同看清楚,問清楚每個細節。

其次現在這種狀況你應該去找你的企業會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問清楚,到底是為什麼,他們給個什麼理由,如果是明確跟你說就這個錢,愛做不做,你就拿了錢果斷走吧,這種企業沒什麼發展的。不要浪費自己的時間,換一份更合適的工作就好了。

其實在企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一些公司,為了逃避個人所得稅,有些單位特意將員工的工資分成兩部分來發放,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是通過銀行的渠道來發放工資,公司通過銀行把員工當月的工資發到員工銀行卡上,這是員工的一部分工資,另一部分則是通過私下的方式發放,即以現金的形式發放,員工簽字。這樣的話勞動合同註明的工資是通過銀行渠道發放的工資,不是員工實際工資。

希望羅勒網

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7樓:辛新土

解決方法如下:

是要認真學習研究領導說的情況,領會實質,把好政策關;

是樹立全域性觀念,部署工作,服從大局,立足於同領導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

是如發現領導說的情況中確有不符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的問題,可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改進建議和實施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開除或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很正常的的企業人際關係。在企業工作,有時候有人傳幫帶會比較好一些,但主要還是靠個人不斷地學習探索。所謂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

現在要做的事情是明確自己的職責,哪些事情自己會做,把它做好;那些不會做,先琢磨琢磨,再以請教的口吻請教領導或老同志。平時也要還老同志多處處人際關係。

9樓:一輩子的俞灝明

這個很明顯帶有欺騙行為的,,自己酌情考慮,,,或者你可以稍微問一下同時公司的情況

10樓:匿名使用者

耐心觀察,以待時日。爭取主管的好感,你日子就好過了

11樓:

沒看懂問題,如果說是現在在做的工作和之前面試協商的以及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的不符的話,可以吿公司。接觸勞動合同後仲裁他們,或者起訴他們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履行。

如果說是,之前的工作內容等等都沒有任何問題的話,那麼問題就只能是問主自己的了。能服他你就低頭在他下面做,不能就換動跳槽吧!

面試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被辭退有賠償嗎

12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可以的;一般而言工作內容依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公司不按合同來要求職工,公司方面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 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你要求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工作地點也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公司單方要求變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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