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廠裡幹了十年,現被無嘗解僱了,怎麼辦

2022-03-23 17:20:42 字數 5463 閱讀 1946

1樓:化錦詩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一樣在人們的眼中就是鐵飯碗的標配,如果不是自己主動辭職,是不會存在被辭退的風險的,這也是每年都有那麼多人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原因,但是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內工作的人不都是有編制的,還有一個特殊的群體就是臨時工。

在事業單位中,臨時工一直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因為內容比較雜,比較辛苦,但是因為沒有編制,事業單位的很多福利待遇都沒有辦法享受。如果臨時工在事業單位中工作了10年,被辭退,可以獲得補償嗎?補償又會獲得多少?

答案是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權,根據工作的年限和履**況綜合考慮。

首先要是無合同的話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次辭退可以,但是如非特殊原因辭退(比如你犯罪了,或者給單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傷之類),應當向你發放補償金,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了十年那麼單位應當補償你十個月的工資。

如果是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就辭退,屬於違法解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賠償,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支付你20個月的工資。如果單位不給於補償,可以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公司或者單位辭退的辭退書予以證明。

當然,對於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是不允許輕易辭退的,如要辭退有經過本人同意。其次辭退後要補償一年一月的工資,還可以到勞動部門領取失業金,不過是要在之前交失業保險!最後,單位應補償你這十年來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

這些都可以向單位談,但這一定是要補繳,要是自己談不行,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2樓:忽然變成分水龍

評語:你有與工廠簽訂合同嗎

我在廠裡幹了9年多,現在不想幹了,請問廠裡應該給我有補償嗎?

在公司幹了十年被解僱,該怎麼賠償?

3樓:華律網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樓:搞笑遊戲君

如果是單位出現經營不善、發生經濟困難等原因導致需要裁員而解僱你的話,那麼對方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你個人原因導致單位解僱你,並且單位有相應證據的話,那麼你都是拿不到任何賠償的。

1、若用人單位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年限自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起計算,之前的若有經濟補償,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5樓:齋驪婧

過年到現在公司也沒通知上班、現在電**通知不要我去上班了呢.請問耍是賠償的話怎麼賠.我也不知道怎麼了就是年初六我們領導打**說我們兩人耍栽掉一個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該確定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被單位解僱的:

1.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解僱。如果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違反某項規定,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並且該制度經過公示或者經過你簽字的話,那麼對方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賠償的

2.你個人嚴重違反徇私舞弊、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這個你也是拿不到任何賠償的

3.因犯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個也是拿不到賠償的

4.你個人因考核達不到公司要求,並且單位給你調崗之後仍然無法到達公司要求的,這種情況可以拿到10個月的工資。

總之,如果是因為你個人原因導致單位解僱你,並且單位有相應證據的話,那麼你都是拿不到任何賠償的。

如果是單位出現經營不善、發生經濟困難等原因導致需要裁員而解僱你的話,那麼對方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工作一個月支付一個月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滿半年部分支付半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同時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如果單位沒有任何理由解僱你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對方按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賠償金,其中不滿半年部分支付一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部分支付兩個月。另外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

幹了十年被工廠辭退怎麼辦

7樓:迅羋徒夭

幹滿十年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否有賠償,要看辭退是否合法,合法沒有賠償,不合法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應當支付20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

看辭退是否合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符合就合法,反之違法。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賠償,反而會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應支付10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已經在一家公司工作十年了,現在要解僱,補償金怎麼計算?拜託各位了 3q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工作十年的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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